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盐池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2022/9/16 9: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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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盐池县人民政府网
- 关键词:高污染燃料
为加强燃煤污染控制,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顺路以西—广惠街以北—五原路以东—饮马河以南。划定范围内的南环新村、裕兴村、长城移民新村和饮马湖长城遗址公园因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暂未完善,近阶段无法达到禁燃区划定条件,因此暂时不划定为禁燃区,待达到禁燃区划定条件后,需按禁燃区要求进行管理。
二、禁燃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要求,即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燃料,禁燃区内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散煤用户应当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改用符合要求的燃料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禁燃区范围外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工业园区要推动建设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五、本通告发布后,违反禁燃区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达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要求的,不执行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限制。
七、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8日
原标题: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盐池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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