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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200万!《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印发,2023年1月1日施行

2022/9/22 1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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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人大
关键词:固废工业固废
导读:近日,《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通过印发,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人大网2022年9月21日消息,《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在线整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不适用。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二)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三)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
 
  针对工业固体废弃物,《条例》明确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应当根据实际制定计划,实现存量消减、趋零增长、以废定产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提供上一年度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提供的资料与排污许可登记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针对建筑垃圾处理,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为主,鼓励区域共建共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或者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无法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条例》还明确一系列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后未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未制定、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见附件)
 
  原标题: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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