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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施行!

2022/10/11 9: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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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人大
关键词:固废处置固废污染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日前发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经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开发布。该文件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与农牧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污染防治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严格管理。
 
  矿山、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冶炼废渣、气化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促进综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产生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制定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和促进综合利用的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所。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的要求,自行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实施监测。
 
  建筑垃圾与农牧业固体废物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和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收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密闭式工具运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
 
  农药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对包装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饮用水管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垫草垫料等固体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
 
  危险废物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医药等企业根据需求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危险特性不明确或者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有相关资质的可以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内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采用专用容器、包装物盛装,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其他固体废物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光伏发电专用蓄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并优先使用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快递、外卖行业应当减少并逐步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或者一次性餐具,推进环保纸袋、布袋等非塑制品替代塑料包装袋。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应当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条例》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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