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行政处罚“一刀切”!《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大亮点解读
- 2022/10/11 9: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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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 关键词: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执法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坚持宽严相济、扩大适用原则,在对2019年处罚裁量标准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从提高裁量精准性、扩大裁量适用性和完善免予处罚情形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是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具体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
亮点一
严格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规定
此次修正,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执法程序、处罚裁量幅度、执法机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和精神,严格细化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确保在权由法定的原则下,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亮点二
探索统一川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协同协作,在裁量标准的结构、裁量模式的选择、裁量因子的设定和裁量幅度的把握等重要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推动川渝两地统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打下良好基础。
亮点三
稳步推进长江保护工作
此次修正,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具体规定,将违反长江保护法生态准入和达标排放规定的行为纳入裁量范围,明确了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有力保障了长江保护工作的实施。
亮点四
坚决落实双碳工作要求
此次修正,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加大对“两高”项目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通过提高裁量等级,科学设定裁量因子,严厉打击“两高”项目未批先建、偷排、漏排和超标超总量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力量。
亮点五
充分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充分结合我省执法实际,《标准》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列举的形式将15种轻微违法行为明确为可以不予处罚的行政行为。同时,《标准》规定了该类违法行为要采取责令改正、教育等柔性执法措施,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体现了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政策要求。
亮点六
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监管制度体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此次修正,将违反排污许可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纳入裁量范围,细化裁量因子,合理设置裁量等级,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实现了处罚裁量标准与排污许可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亮点七
聚力打击环境服务违法行为
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曝光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参与弄虚作假案例,《标准》聚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测设备维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等环境服务机构,将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纳入处罚裁量计算范围,进一步规范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亮点八
全力助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
聚焦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部署,突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着力打击排污单位在从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取得实效。
亮点九
不断提升裁量科学性、精准性
针对2019年版裁量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个别违法行为裁量不准确、裁量结果合理性欠缺等问题,《标准》扩大了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浮动范围,从重比例由5%增加为10%,从轻或者减轻比例由10%扩大为20%,进一步实现裁量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匹配,体现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亮点十
逐步杜绝行政处罚“一刀切”
此次修正,坚决贯彻“严”的主基调,切实通过科学设定裁量因子,明确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形,合理限制裁量幅度,严格裁量因子选择,进一步限缩行政裁量权行使空间,避免因行政裁量权滥用导致该严不严、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和处罚裁量“一刀切”等问题的出现。
原标题:杜绝行政处罚“一刀切”!《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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