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拟出台地方立法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2022/10/21 9: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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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保在线
- 关键词:固废处理固废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云南省拟出台地方立法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近日,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据悉,这是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云南省制定的又一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固体废物种类多、生产量大、利用处置率较低、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通过制定出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经验在制度层面予以固化,细化补充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云南省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11章79条。《条例(草案)》按照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分类,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处置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业固废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按照国家规定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推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设施污染防治及监管。
建筑垃圾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发展绿色建造,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建设等工作。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方式及责任人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农业固废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危废方面,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别方法和标准,对属性不明确的固体废物予以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固体废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
据了解,《条例(草案)》经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将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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