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计划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 2022/12/6 1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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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排污许可环境评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环规〔2022〕12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城规划建设和推动南北转型发展的战略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 30 日
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
(试行)
加快推进新城建设和南北转型是市委、市政府完善全市发展空间布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拓展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的制度创新及其成果应用,加快推进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和南汇五个新城以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抓环保、促发展、保安全、惠民生”工作主线,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两大重要理念的深度融合与实践。重点聚焦产城融合下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能级、高水平的项目资源导入,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和南汇五个新城,具体四至范围以上海市新城规划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新城规划建设导则》(沪新城规建办〔2021〕1号)为准。
(二)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涉及的相关产业园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
部分支持政策可适当扩大到五个新城所在的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
三、支持政策
(一)试点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
已编制规划环评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产业园区,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1〕243号)中规定的需重新编制规划环评或开展跟踪评价的情形外,在不突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符合基本适用条件及适用情形的(附件2),可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论证工作并编制《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对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提出调整建议,经征得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核后实施。原则上可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实施一次优化调整。
(二)加强重点产业链配套项目园区准入分类指导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0号)的有关规定,对配套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产业、符合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及优化布局的涉化工工艺项目建设细化环境准入分类指导。支持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产业配套的涉化工工艺项目建设:对不涉及化学反应的新建项目,可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对符合本市优“化”行动方案的存量化工项目,在满足增产不增污和规划保留的前提下,支持园区内存量企业实施改扩建;对园区外存量企业改扩建项目可通过优质项目认定后实施。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附件3)的项目,在满足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要求且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不高于II级的前提下,可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
(三)优先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按照本市关于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实施要求,在符合联动实施条件的前提下,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涉及的产业园区优先纳入联动实施范围。联动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分类实施环评豁免、环评形式简化、告知承诺和共享环境数据等优化简化措施,提升项目环评审批效能。
(四)简化产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
对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小于0.1吨/年(含0.1吨/年)以及氨氮的新增排放量小于0.01吨/年(含0.01吨/年),可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审批部门直接在区域内予以平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在0.1吨/年(不含0.1吨/年)至0.5吨/年(含0.5吨/年)之间的以及氨氮的新增排放量在0.01吨/年(不含0.01吨/年)至0.1吨/年(含0.1吨/年)之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可实施容缺受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环评批复前取得相应总量指标并提交审批部门。
(五)拓展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全区以及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除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行业及建设项目外,对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等8个行业16类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具体行业和项目类别见附件4。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
(六)鼓励同类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
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全区以及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加油加气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专业实验室、学校、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或社会服务类项目,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可编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由具有同一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在同一审批意见中批复相关项目。
(七)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
对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两证合一”的办理方式参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探索实施与排污许可相衔接的环评报告表简化管理
产业园区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改扩建项目,环评形式可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附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实施范围见附件5。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备案,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依据。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实际排污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若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的,应在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前,落实总量来源指标,项目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环境管理要求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九)分类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
实施“两证合一”的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的,以及全部持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可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批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增补和更新,与排污许可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制度保障
(一)健全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机制
围绕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的发展定位,聚焦公共设施覆盖、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全力推动“十四五”重大项目落地见效。市、区重大项目,统一纳入环评管理台账,定期跟踪调度环评审批进度,及时指导和协调项目在前期研究、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中遇到的堵点问题,监管和服务同步推进,坚决防止台账内项目出现环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畅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公示和技术审查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容缺受理、专人跟踪服务等举措,在既定的环评审批承诺时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方式,有序推进五个新城规划建设和南北转型发展。
(二)建立“三线一单”重点管控单元跟踪评估机制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纳入重点管控单元的产业园区,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跟踪评估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环境管控的宏观引导作用,为项目环评审批的优化和简化提供保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各产业园区跟踪评估和联动申报的相关工作,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分析评估等方式,跟踪评估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实施情况,指导和督促园区做好有关整改落实工作,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域申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的评估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质量抽查和监督管理。
(三)强化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制质量核查机制
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编制质量和评估质量是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的重要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监管的有关要求,强化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复核、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信用记分。按照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完成既有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检查全覆盖,并对每年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检查,及时落实问题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并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
(四)推动环评领域实施碳排放评价机制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按照本市关于建设项目环评与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工作的要求,鼓励建设项目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在排放源层面落实碳减排要求,推动产业园区以绿色低碳为导向,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的低碳转型,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有效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深度融合。
五、其他
(一)本若干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0〕3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21〕260号)中涉及南汇新城、青浦新城的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政策,在本若干意见中未涉及的或改革力度更大的,可继续按照既有区域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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