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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2/12/15 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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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环保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
导读:青岛市2022年12月7日发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决定将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环境,2022年12月7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将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常见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以及港口码头使用的装载机、堆高机、起重机等均在其列。
 
  非道路移动机械适用范围广且发动机以柴油为燃料的居多,由于在用机械老旧、使用维修保养不及时不到位,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等原因,导致很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据研究表明,1台高排放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50—80辆国Ⅴ标准小汽车的排放量。由此可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工作刻不容缓。
 
  我市2019年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青政发〔2019〕33号,以下简称原《通告》)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已无法满足当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原《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以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含义均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修订原《通告》重新发布。
 
  此次《通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将区域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结合我市老旧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明确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含环保编码为环X的柴油机械)。
 
  (四)强调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强调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原《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青政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为保障民生及农业耕作的需求,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同时,用于耕作的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水泵等的使用及排放标准也不受本通告限制。
 
  据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测算,全面禁用国I及以下机械(含环X的柴油机械)后,每年将减排颗粒物140余吨、氮氧化物980余吨、一氧化碳570余吨、碳氢化合物130余吨,分别占全部机械排放量的13.2%、10.8%、7.9%、7.7%,在全市范围内减排效果明显。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深入贯彻落实《通告》各项要求,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宜人宜居的美丽青岛。
 
  素材来源:执法支队
 
  编审:郭鑫
 
  审核:李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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