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2022/12/16 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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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修复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切实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适用对象
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所有组织、法人及公民。
三、主要内容
(一)底线约束,细化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要求
分析总结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对生态功能的影响因素、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识别具体问题,结合管理目标,在不突破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推动绿色生产生活,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规模、运行方式、分布等提出控制要求,确保对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生态保护红线中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人为活动,明确退出要求,制定退出计划,逐步有序退出。
(二)规划引领,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监管
突出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中的引导作用,在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中提出对有限人为活动的控制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用林建设项目,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浙江特色的监管举措,明确了建设项目的论证要求和审批流程。
(三)数字赋能,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管网络
紧扣全省数字化改革要求,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应用场景的建设,通过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管网络,实现对有限人为活动的监管、生态系统状况的监测以及生态风险的预警,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和数字生态治理能力。
(四)分工协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共同职责
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机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督察执法和责任考核要求。
四、实施日期
《意见》试行期自公布之日起2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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