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环保标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3/1/1 9: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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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保在线
- 关键词:环保标准
又到了岁末年初,一大波政策、标准汇总又来了~今天环保在线整理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多个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条例、管理办法等。详情如下↓↓↓
2022年9月26日,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告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并明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年12月1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772-2022)批准发布。该标准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772-2015)废止。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23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9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北京市发布《射频电磁辐射车载巡测技术规范》(DB11/T 2017-2022),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设备是指集水质监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和供电等功能于一体,对河湖水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并完成与数据处理软件平台实时通讯传输的设备。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文件《DB11/T 2022—2022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技术规范》,计划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已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9月21日联合印发,该标准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本次为首次发布。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DBJ33/T 1287-2022)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023年1月1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厨余有机废弃物制备土壤调理剂技术规范》(DB11/T 2011-2022)将启动进入施行阶段。该标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耕地建设保护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营养与资源研究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为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督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并明确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要求,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河湖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依据。
12月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执行。《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4日河南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再生水推广利用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缓解供需矛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西安市水务局11月印发《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适用此办法。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由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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