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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襄阳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2023/1/12 14: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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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土壤污染监管
导读:各县(市、区)分局应监督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照《湖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要求,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信息公开。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襄阳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更新了《襄阳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支队要围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结合工矿企业分布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5.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采取以下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1.重点监管单位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信息,应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分局应监督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照《湖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要求,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信息公开。
 
  附件:襄阳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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