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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有“优待”

2023/1/13 1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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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
关键词:垃圾发电生活垃圾
导读:2022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再次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出8项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当前,我国大中城市垃圾焚烧处理已趋于成熟,相关处理设施建设已较为完善,而县域城市垃圾处理则存在较大短板。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746号),全面系统提出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指导各地有力有序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2022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再次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出8项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环保在线提炼重点如下:
 
  1、摸底评估:各省(区、市)以县级地区为单位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现状摸底评估工作,系统梳理本辖区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设施现状,深入评估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
 
  2、分类施策:对于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焚烧处理能力存在缺口的县级地区,其中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大于300吨的,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介于200-300吨的,具备与农林废弃物、畜禽粪污、园区固废协同处置条件,并具有经济性的,可单独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小于200吨的县级地区,在确保生活垃圾安全有效处置的前提下,结合小型焚烧试点有序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在经济运输半径内,相邻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合计大于300吨的,可联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
 
  3、收集转运: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因地制宜完善建制镇、乡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收集运输网络,推进收集点、收集站、压缩式转运站等设施建设,配备收运车辆。
 
  4、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纳入各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办理能评、环评等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实施,成熟一批、开工一批,尽快推动项目建成投运。
 
  5、余热利用: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的规模、周边用热条件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利用方式,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优先发电上网,不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加强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
 
  6、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探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一县一主体”依托大型企业一体化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全链条处理水平。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运营。
 
  7、小型焚烧试点: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要积极谋划小型焚烧试点,将试点建设需求列入项目台账一并报送,试点前期工作扎实的地区,国家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8、填埋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地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暂不具备自建或与邻近地区联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此外,《通知》明确提出加大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拓展阅读:《关于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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