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 2023/2/1 10:45:04
- 17051
-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键词:新污染物治理污染防治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新污染物是指已经排放或可能排放到环境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18年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首次提出,要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2020年10月和2021年4月,先后在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并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于2022年底前组织制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编制总体考虑
《方案》编制结合我省实际,着重在试点示范、数字化改革和能力建设上谋划创新、体现浙江特色。
一是突出重点,抓好先行示范。针对我省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在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衢州市、台州市各确定至少1个重点工业园区(企业)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以探索成熟适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及治理技术模式和监管模式。
二是贯通堵点,推动数字赋能。坚持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建设多跨协同、整体智治的新污染物治理数字化应用场景。以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为核心,协同化学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等环节的数据资源,贯通新污染物产生、废弃、排放全过程,将监管职责和治理责任有效传导至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是夯实基点,强化能力建设。针对监测能力“弱”,在重点地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并逐步向土壤、地下水和排放源拓展,推进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网络和精准溯源体系建设;针对标准规范“缺”,以全氟化合物为突破口,研究制定水环境质量地方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替代治理技术“少”,成立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科创力量,重点在源头绿色替代、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等方面取得突破。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3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新污染物产生、排放和风险状况,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政策、标准、技术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务。《方案》提出五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开展调查评估,掌握新污染物底数和风险。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和重点化学物质环境排放和风险状况详细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详查。2024年底前,制定省重点污染物清单和重点源清单,并按年度动态更新。二是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淘汰限用和含量控制措施,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三是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十四五”期间,重点企业(机构)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范抗生素类药品和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药登记管理,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四是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领域协同治理,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扎实推进废弃含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泡沫灭火剂无害化处置试点建设。五是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智治基础。探索构建新污染物治理数字化应用。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在重点地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建立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与推广。
(三)保障措施。《方案》提出四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要求各地政府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二是强化监管执法。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率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地方立法。督促企业(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涉化学品全生命周期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是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科技研究和重点项目。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新污染物科普宣传,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
四、《方案》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人:刘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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