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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汾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2/2 13: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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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危废管理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提升临汾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临汾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汾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函〔2023〕6号)要求 ,我局制定了《临汾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临汾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汾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强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职责,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废系统),建立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数据库,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进一步提升我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杜绝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杜绝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合理设立评估指标,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落实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
 
  各分局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及自评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分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
 
  (四)突出重点环境管理评估对象
 
  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重点;根据规范化管理评估要素或难点,分阶段开展各类专项评估工作。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单位主要包括:全部经营单位,豁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贮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重点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产品制造、化工、焦化、煤炭开采和加工、火力发电、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医药、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加工等行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三、评估安排
 
  (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管理人员
 
  各分局在总结上年度评估工作和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录统计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序,建立本年度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清单。同时要确定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责任人与工作人员。各分局须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县级工作方案和管理人员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附件1)。
 
  二)建立全口径清单
 
  各分局要继续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评与排污许可、日常执法检查、固废系统申报登记等信息,全面梳理建立2023年全口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包括豁免经营单位、收集单位)清单,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分类管理要求,分别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清单,督促各单位落实2023年度申报登记与管理计划备案,摸清2022年度危废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和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情况,并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全口径清单建立情况与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附件2)。市局将视情组织开展相关行业专项行动。
 
  三)申报与管理计划备案
 
  各分局要督促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要通过固废系统于2月底前,如实完成2022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2023年管理计划在线备案,申报数据应执行零报告。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在系统中完成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后要同步打印书面材料存档备查。管理计划需报分局审核备案,并将盖章的备案表扫码成电子版呈报。
 
  (四)开展业务培训
 
  各分局应于2023年6月底前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相关培训,可邀请专家采用视频授课、现场授课、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组织分局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评与排污许可、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一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的相关规定,要把评估指标的评估项目、评估主要内容及分值、评估标准及要点、评估方法等作为培训重点。二是国家层面已进一步明确通过信息化方式执行“管理计划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等,要把固废系统运行作为培训重点。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及相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等法规标准多为近年修订出台,要把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作为培训重点。各分局要通过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各类人员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并于2023年6月底前将培训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附件3)。
 
  严格有序开展评估
 
  1.评估指标
 
  各分局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开展评估(下文简称《产废单位评估指标》、《经营单位评估指标》),详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附件1的表2、表3,可在生态环境部下载,不再另行转发。
 
  2.评估分级
 
  1)企业自
 
  各分局要在印发本区域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后,迅速组织各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产废单位评估指标》《经营单位评估指标》开展企业自评,并同步填写《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5表1),针对自评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完成整改、编制整改报告报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自行存档备查。鼓励各单位邀请同行、环保专家开展自评整改,要切实评准问题并整改到位。要对照评估指标的评估项目分类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将企业自评与整改情况纳入对各分局管理部门的评估范围,各分局在开展评估工作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邀请危险废物环境评估专家对有关单位的自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自评问题不实不全、整改不到位影响危险废物法规制度落实的,要从严评估、从严查处。
 
  (2)分局评估
 
  各分局要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1—5月期间,各分局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评估方案《产废单位评估指标》《经营单位评估指标》附件1表2和表3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同时填写《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5表1)。各分局在完成县级评估工作后,填报《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统计表》(附件6);按照《部门评估指标》(附件4)进行自评打分,自评打分要如实打分、写明写清完成情况及印证材料;按照附件7要求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附件1-7及附件4中涉及的印证材料全部装订成册一并上报市局。
 
  (3)级评估
 
  检查评估工作采取分局评估和市局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附件4),对各分局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指标》要求,随时、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
 
  市局将于5—9月期间,按照《产废单位评估指标》、《经营单位评估指标》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同时填写《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情况记录表》。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资金支持,完善差异化、精细化,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工作提供有力科学支撑保障。
 
  3.省厅评估
 
  省厅将在9—12月期间,不定期组织人员随时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
 
  (六)严抓问题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各分局应结合辖区内企业分布特点,研究确定合理的评估名单,严格按照《评估指标》中的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认真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打分。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评估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二次复核评估,确保整改到位。
 
  市局适时组织对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根据近几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对问题行业、企业等开展专项检查评估。
 
  (七)严格评估纪律,打击违法行为
 
  评估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设置危废标识标志、不执行转移联单、去向不明、产废数量种类与生产工况明显不符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发现弄虚作假、对存在自评问题不实不全、整改不到位、瞒报谎报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从严评估、从严查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违法和严重违法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评估要求
 
  (一)对分局评估
 
  市局将参照《评估指标》附件4对各分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打分,列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目标体系。
 
  (二)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查评估
 
  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评估工作,按照《评估指标》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执行。
 
  (1)市级评估中,评估数量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全部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全市统一协调):抽查数量不少于60家。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
 
  4.对上年度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本年度要继续评估,对新纳入危险废物全口径清单和上年度未抽查评估的产废单位作为抽查重点。
 
  (2)县级评估中,评估数量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全部评估。
 
  2.产废单位:全部评估。
 
  评估重点要求
 
  2023年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的识别的全面性和合理性,废物代码认定的准确性;各县(市、区)产废单位信息系统申报率;企业运用信息系统执行危险废物管计划、危险废物申报、台账、转移联单的制度的规范性、合法性。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
 
  (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各分局要坚决落实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各项部署,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生态环境系统内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评与排污许可、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官僚主义不作为。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名通报,上报省厅并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县(市、区)通报批评。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各分局要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对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不达标、基本达标的企业、行业要适当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对规范化环境管理不达标、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在申请危险废物行政许可事项时,将从严审核、审慎审批。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分局要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将危险废物作为原料、中间产品隐瞒等不如实申报行为,必要时,可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整戒,并将整戒结果纳入社会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于典型案例要做好社会公布工作,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震慑并坚决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
 
  (一)所有的上报材料均以正式文件按时快速报送,同时将电子版发邮箱。
 
  (二)要如实上报各项材料,不得随意减少上报内容,变更上报表格,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全面、可用。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严共和 0357-2223032
 
  刘宪敏 0357-2223032
 
  邮  箱:lfgfyhxpk@163.com
 
  原标题:临环发〔2023〕2号关于印发《临汾市2023年危险废物 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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