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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危废集中贮存有何要求?速看《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

2023/2/3 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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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危废危险废弃物
导读:按照《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试行)》,纳入收集体系的产废量较少(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的中小企业、科研院所等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
  为推进“绿岛”项目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涵盖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净化、餐饮油烟治理五大领域。“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要求,收集许可量原则上不超过10000吨/年,且最大贮存量原则上不大于有效库容的50%;贮存危险废物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50%,且纳入收集体系的产废量较少(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的中小企业、科研院所等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除贮存场所外,还应明确包括废水处理措施、废气处理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地面防渗措施等在内的污染防治措施。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绿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安徽省“绿岛”项目库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绿岛”项目。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绿岛”项目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519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3.2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4 贮存设施
 
  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5 集中贮存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或服务一定区域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集中收集贮存设施。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选址应在工业园区、高新区或工业集中区内),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贮存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视频监控数据应保存2年以上。
 
  运营单位应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能力,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2 收集范围
 
  项目收集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所在地设区市范围。
 
  收集对象为项目所在设区市内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机动车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纳入收集体系的产废量较少(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的中小企业、科研院所等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
 
  4.3 建设规模
 
  合理确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的面积,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种类(类别、代码)、规模、包装方式、贮存条件、中转周期等。
 
  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规模不得超过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严禁收集、贮存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开展除分类、压块、打包之外的处理工作,严禁收集在产废企业长期贮存、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收集的危险废物应及时转移给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收集许可量原则上不超过10000吨/年,且最大贮存量原则上不大于有效库容的50%;贮存危险废物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50%。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5 建设内容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设施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均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有关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项目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项目应以贮存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贮存液态危险废物或可能产生液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应设置泄漏液、浸出液等收集装置,收集的废液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易产生挥发性气体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设置气体收集、净化装置。
 
  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贮存设施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4.6 标识要求
 
  (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贮存设施及危险废物包装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等文件要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对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绿岛”公示标识
 
  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绿岛”项目贮存设施外的显著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固定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绿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环境效益、运营单位、监督举报途径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明确对贮存设施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废水处理措施、废气处理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地面防渗措施等,确保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明确对贮存设施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后进入贮存设施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6 工程施工要求
 
  贮存设施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7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7.1 申领经营许可证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2009年第65号公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版)及有关修改单、《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范围不超过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有多个贮存设施且设施所在地位于两个以上设区市、收集范围跨多个设区市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
 
  年收集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许可收集规模超过10000吨/年的企业,换发许可证时许可规模不得超过近三年最大年实际收集量的150%。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应当在限定的行政区域、类别、规模内经营,不得超区域范围、超许可类别、超规模经营。
 
  7.2 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应根据收集的危险废物特点,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台账,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监控、去向可跟踪。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账实相符,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7.3 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应在贮存设施出入口、计量区域、装卸货区域、仓储区域、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实施不间断录制,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2年。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探索建设全程跟踪收集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实现小量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和过程可溯,监理从收集管理、贮存管理、应急平台、经营记录簿、汇总统计的全过程业务模块。实行电子标识标签,一体化实现危险废物的自动称重、拍照、标签打印、数据实时上传。
 
  7.4 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等其他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要求报相关监管部门。
 
  7.5 组织人员培训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企业有关人员应熟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程序,能够使用应急设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7.6 开展环境监测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或委托开展大气、土壤及地下水等污染物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内容和频次公开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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