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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发布,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可参

2023/2/3 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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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粪污综合利用固废处理
导读:《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在充分满足附近农民少量养殖需要的同时,就地就近利用畜禽粪污产生的肥、气、电。对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装备的容量、防雨防火等级、资源化过程的三废、粪污处理后利用过程等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
  为推进“绿岛”项目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涵盖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集中喷涂(含汽车维修、集中涂装)、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净化、餐饮油烟治理五大领域。“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关于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文件指出,农业“绿岛”项目应重点服务于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只收集干粪、不收集粪液的不算“绿岛”。根据实际非规模化养殖场的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选址应位于非规模化养殖场密集区,并处于居民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或侧风处;在充分满足附近农民少量养殖需要的同时,就地就近利用畜禽粪污产生的肥、气、电。对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装备的容量、防雨防火等级、资源化过程的三废、粪污处理后利用过程等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类,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绿岛”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NY/T 1220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
 
  《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皖农牧函〔2017〕13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从而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或片区。
 
  3.2 畜禽粪污
 
  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和污水的总称。
 
  3.3 畜禽粪污综合(资源化)利用
 
  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3.4 非规模化养殖场
 
  根据原省农业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非规模化养殖场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下,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下,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下,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下,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下,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下的养殖场。其他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农业“绿岛”项目应重点服务于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只收集干粪、不收集粪液的不算“绿岛”。根据实际非规模化养殖场的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选址应位于非规模化养殖场密集区,并处于居民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或侧风处;在充分满足附近农民少量养殖需要的同时,就地就近利用畜禽粪污产生的肥、气、电。对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装备的容量、防雨防火等级、资源化过程的三废、粪污处理后利用过程等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固体粪便储存设施、液体或全量粪污储存池的设计分别按照《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和《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设置防雨、防渗漏、防外溢装置,配套外溢和渗透报警设备、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粪污处理池的建设根据资源化利用的模式,建设堆肥仓、沉淀池、氧化塘和厌氧反应器等设施,其设计和建设要求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执行,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安防等设施。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项目,依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照《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和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 2065)执行。利用粪污产沼气、产电的项目,依据《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1220.1)执行,并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运营单位应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畜禽粪污运输工具,肥料和肥水施用设备,有保证畜禽粪污资源化高效利用的成熟技术和经验、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2 收集范围
 
  项目收集范围本着就近服务宗旨,原则上运输距离不得超出10km范围。
 
  收集对象为项目所在地周边的非规模化养殖场的干清粪、水泡粪等畜禽粪污,粪污运输应配备专业运输车辆。
 
  纳入收集体系的非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家或生猪(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换算成猪当量)出栏量2500头以上。
 
  4.3 建设规模
 
  根据项目服务的养殖场数量和畜禽种类,合理确定粪污暂存池、处理池的建设容量,并配套相应规模的消纳土地、沼气提纯和发电设备。收集、储存和处理的畜禽粪污规模不得超过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
 
  畜禽粪污暂存池建筑规模根据拟收集的养殖场畜禽粪污量及储存时间确定,其设计容量可参考《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标准建设。
 
  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干清粪日产生量(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生猪干清粪日产生量推荐值为0.002 m3,其它畜禽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其设计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当地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2。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建设规模及要求依据《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 1220)执行。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5 建设内容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三个方面。
 
  粪污收集储存相关的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养殖场粪污清理系统、粪污暂存系统、防水防渗透系统、运输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通讯、卫生防疫等设施以及集中处理前的粪污暂存池。
 
  粪污处理相关的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固液分离设施、输送系统、干粪堆肥系统、液体或全量粪污处理系统、肥水肥料沼气贮存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监控通信系统、防渗溢及报警系统、暖通空调、机电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粪污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田间储粪(液)池、输送管道、肥水浇灌设施设备、粪肥运输车购置等。本地无稳定种植业消纳基地的项目,必须与其他消纳地或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如沼液配送服务站等)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建设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系统。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明确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废水处理措施、废气处理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地面防渗防外溢措施、臭气防扬散措施等,确保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明确对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意外事故预防方案,配备必需的报警装置和意外事故处理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污染消除、上报程序等保障措施。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的区域,需要详细制定可行的风险预防措施和危险应急处置方法。
 
  6 工程施工及验收
 
  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相关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要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获得供应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劣质、环保不达标的产品。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安装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的专用设备应按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等进行施工安装,应符合我国现行相关设备的施工及验收要求。
 
  7 运行管理要求
 
  7.1 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
 
  明确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配套完善畜禽粪污收集的设施设备,承担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费用,引导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守法经营和生态环保意识。
 
  7.2 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
 
  确保畜禽粪污的运输车辆、污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稳定高效运行。健全设备运行管理、维修保养和安全操作等规章制度,且严格执行。在关键的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间,按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将设备的实时运行状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网。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避潜在风险,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备案,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3 规范台账管理
 
  建立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台账管理,包括畜禽粪污的来源、数量、物理状态等收集信息以及粪肥、沼液、沼气的产生量、使用或者销售记录等资源化利用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名。畜禽粪污的管理台账应账实相符,每季度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7.4 推进跟踪监测
 
  在畜禽粪污处理单元附近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监测大气、地表水、地下水体、土壤相关指标,明确处理工艺运行过程的环境影响效应,并将测量数据上报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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