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出炉!
- 2023/2/11 10:41:31
- 16056
-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废电池回收铅蓄电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环〔2023〕12号
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行为,结合《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编制了《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若有疑问,请径向固辐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络体系,规范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行为,按照《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广州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有关任务要求,补充完善《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穗环〔2022〕88号)相关内容,依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一批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提高全市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
二、试点期限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与《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穗环〔2022〕88号)保持一致。
三、试点内容
(一)电池分类。
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如下两类:
第Ⅰ类废铅蓄电池: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二)试点单位范围。
全市取得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的单位。
上述试点单位可自建收集网点,或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电动自行车维修店及生活垃圾分类点位等设立收集网点。
(三)收集对象。
收集网点仅限于收集如下来源的废铅蓄电池:
1.个人、家庭等生活源;
2.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店、科研机构、实验室等社会源。
(四)收集网点设置要求。
收集网点可以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包括第Ⅰ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收集网点建设具体要求见附件1,收集网点转运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试点工作程序
(一)收集网点建设。
试点单位根据自身收集能力和需求等情况,按要求选择合适地址开展收集网点建设,依法办理相关必备手续。
(二)试点单位申请。
收集网点建设完毕后,试点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开展试点书面申请(可分批提出),填报《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附件3)。
(三)试点资格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属地分局对收集网点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按公文流程拟制相关复函,并对外公告收集网点信息。
(四)网点日常监管。
各分局负责收集网点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督促被取消试点资格的收集网点,在5个自然日之内将其收集、贮存的废铅蓄电池转移至试点单位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试点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各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试点单位、收集网点的监督管理,严防环境风险;对存在台账数据等弄虚作假、未落实产废申报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收集网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提请取消试点资格。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帮扶,及时对外公布收集网点批准、资格取消等情况。
(二)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落实收集网点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掌握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分局应持续开展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试点单位以及收集网点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废铅蓄电池产生源头管理,引导鼓励企业或单位将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向试点单位转移;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收集、“倒酸”等恶劣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附件:1.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要求一览表
附件:2.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一览表
附件:3.广州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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