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实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 2023/3/1 7:20:02
- 12328
-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3年2月27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围绕即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介绍相关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以及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体工作和典型案例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马杰、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严中良、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三级调研员刘宁、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丁一飞、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副处长曹兴华、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二级调研员李玉松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副处长陈晓曦主持新闻发布会。
陈晓曦: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我省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早在2016年就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4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统筹协作、注重宣传引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对《实施意见》进行深入解读,并介绍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关情况。首先,请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介绍《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
于红霞:各位记者朋友们,上午好!《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意见》的制定出台是江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对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环境改善、促进绿色发展,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努力建设美丽江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由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造成的除人身、财产损害之外的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责任;目的在于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包括鉴定评估、纠纷解决、环境修复和监督、赔偿资金管理等内容的规则体系,以有效加重环境损害者的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抑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先行先试推进这项改革。先后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7部配套文件,同期制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构成了独具江苏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2019年,江苏与生态环境部签订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将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服务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范围,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2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和目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完善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贯彻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意见》,将其作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保障。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提出11项具体工作,对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总体要求”部分明确,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美丽江苏建设。“责任分工”部分,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或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线索移送、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定期会商等机制。“工作重点”部分,明确了移送线索的办理时限与信息共享;实行案件分级管辖、分类办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监管;提出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和简易磋商程序的适用;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规范赔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倡导修复优先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保障措施”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严格考核约束,明确奖惩内容,提高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公众参与,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意见》的特色亮点
一是提出案件分级管辖、分类管理。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二是明确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适用范畴。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三是推行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措施。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止损、有效恢复。四是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五是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主体。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陈晓曦:谢谢于巡视员的介绍。接下来,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介绍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体情况。
刘晓蕾:下面,请允许我简单介绍一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总体情况。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省政府诉德司达公司案、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案,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案、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一是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整改要求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地见效”。多部地方性法规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地方性规定。其中,《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程序要求写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实现了从“主动”磋商到“应当”磋商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磋商程序的法律地位。
二是部门协作联动不断强化。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从线索移送、案件磋商、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信息共享与宣传交流等五个方面开展衔接与协作;连续两年评选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省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南通市水利局与胡某等18位非法采砂行为人达成1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全国水利系统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该案被评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三是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提升。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是推动案例实践的切入点。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部门任务分工,重点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的十个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一方面,坚持定期调度各设区市线索筛查与核实情况,累计通报36期,发现2046条线索;另一方面,建立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库,向各地实时推送案件线索。对国家交办线索清单中涉及江苏的案件线索,特别是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同步纳入省级线索库动态跟踪办理情况,实现从“应提尽提”到“应赔尽赔”的闭环管理。无锡市将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情节,协调环责险共保体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环责险理赔范畴。南通市发布环境污染责任险新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范畴。常州市钟楼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建立工地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召开“以案释法”警示会。2022年,全省新增案件1588件,涉案金额9622万元。
四是赔偿修复形式更加多元。南京市公布了第二批5家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名单,在雨花三桥湿地、八卦洲修复基地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济洲、绿水湾、龙袍湿地等修复基地,打造长江生态修复基地之链。常州市结合打造新能源产业之都的定位,创新提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的替代修复形式。苏州市统筹推动修复基地市域一体化布局,形成太湖生态岛、吴江平望·四河汇集、虎丘太湖、张家港长江、太仓入海口等“江河湖海”公益修复基地体系。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并在海门区青龙港绿地生态公益林进行实施。镇江市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683件,其中已开展修复1310件,涉案金额4.56亿元。
五是改革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指导南通市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在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工作规定,并成功依据该规定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全国率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选取南通市作为试点地区,启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电子化评估工作,截至目前,南通市已开展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件109件,赔偿总金额达到158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42万元。采用电子化评估办案23件,从启动索赔至签订协议,多数案件可在一个月内办结,较常规程序节省评估时长一半以上。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更加紧密,“应赔尽赔”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得以实现。
六是长三角区域合作打开新格局。为共同推进落实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首次联合评选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并于2022年11月21日在苏州主办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场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应邀以视频形式出席会议并发言,对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给予高度肯定,特别指出苏州市创新探索建设集修复示范、法制警示、科普交流和监测监控等功能于一体的太湖生态岛修复示范基地、南通市在全国首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等先行先试的模式和经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全面开展作出很大贡献。
陈晓曦:谢谢刘处长的介绍。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我想问一下省生态环境厅的领导,作为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部门,就落实好《意见》,下一步有哪些具体工作安排?
刘晓蕾:谢谢你的提问。下一步,我们主要是通过四个“进一步”来落实好《意见》,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一是进一步加大案例实践力度。建立完善“一案双查”机制,拓展赔偿案件“源头”,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无缝衔接,力争案件启动率、磋商率再创新高。全面推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积极探索创新赔偿方式,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二是进一步规范鉴定评估行为。结合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治理需求,针对不同类型损害,制定更为细致可行的操作规范与指南。共享省级层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资源,充分发挥电子化评估和类案参考的作用,努力解决区域间存在的“同案不同评估意见”等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典型示范引导。制定典型案例征集指南与评选办法,以突出修复效果为引导评选新一批全省典型案例,继续面向社会大力宣传生态环境领域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做法,讲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故事”。
四是进一步寻求改革新的突破。将苏州、南通两市分别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快速评估试点地区,就案件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综合认定辅助决策基准等方面进行探索,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借鉴。
现代快报记者:《意见》中明确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我想请省高法的领导介绍下,法院系统是如何发挥司法审判功能,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马杰:感谢这位记者提问!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以来,江苏法院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不断更新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一是创建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按照最高法院环境司法改革总体部署,准确把握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全省基层法院层面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报经最高法院批准,在南京中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二是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本质规律,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省法院及时研究出台《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明确案件受理范围,突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生态红线区域等重点生态环境功能区域保护;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非法利益链条中各环节各层次违法行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明确了违法向他人提供污染物、帮助他人实施污染行为或在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与直接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通过以最严格司法制度、最严密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创新司法裁判规则,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示范引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江苏法院及时形成典型案例,统一类案裁判尺度。适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裁判规则审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付出最大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如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是全国法院较早受理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被最高法院评为当年“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又如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系全国首例省级人民政府单独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被评为当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收录,对统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四是健全配套保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裁判执行效果。省法院于2019年扩建江苏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包括5名中科院院士在内的53名环境资源技术专家、23名法律专家作为该专家库成员,有效破解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障碍,显著提高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专业化水平。为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省法院结合不同生态环境要素修复需要,在全省推动建设40余个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结果落实落地。
下一步,省法院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机制创新,切实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我省有关实施意见落地生根,为把江苏建设成为美丽中国的省域范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扬子晚报记者: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有着十分密切的协作,据了解,去年两部门曾联手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我想请问省检察院的领导,能否介绍一下:该意见实施一年以来,江苏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如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衔接的?
严中良:谢谢你的提问。2018年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逐步构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先后下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制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同协作的内容、途径以及程序要求,目标都是为了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
江苏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在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不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衔接机制,通过会签机制、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检察蓝”携手“生态绿”,共筑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防火墙”,共同打造生态保护江苏样本。特别是去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就线索移送、案件磋商、案件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信息共享与宣传交流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操作性。上周,我们刚和生态环境厅会签了案例培育办法,本周我们还将就共享专家资源会签相关文件,整个合作衔接呈现出健康、有序的良好状态。
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步,主要在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衔接中,我们牢牢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生态环境部门优先。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行政机关是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的职责。二是坚持督促在先。对于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职、怠于履职、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如告知函、检察建议等,督促其依法履职。三是检察公益诉讼兜底。在前两步没有实现目标,生态环境仍持续处于受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适时进行立案、磋商、督促、起诉,诉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进行生态修复或惩罚性赔偿。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部门有协作,但在生态环境受损恢复的事情处理上,还得按这个规则来进行。
在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衔接中,我们的做法主要在于四个方面:
一是线索互移。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反馈制度,更优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113件,相关单位开展磋商82件、提起诉讼44件,索赔金额达7300余万元;生态环境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197件,检察机关立案119件,追偿金额3600余万。
二是办案互助。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开展磋商、诉讼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时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调查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支持235件,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中借助行政机关专业力量472人次。如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12.11”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时,对环保部门开展磋商提供法律支持,探索提出跨区域先行代偿机制,协作环保部门索赔450余万元。
三是结果互认。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作为涉刑案件合规整改和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鼓励、支持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州武进区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刑事案件中,因赔偿义务人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是探索互进。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与相关行政机关一同协力推动制度拓展完善。如连云港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联合印发《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的协作方案》,探索建立“互联网+”海洋生态修复劳务代偿模式,获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
下一步,我们将以《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为契机,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为美丽江苏建设贡献力量!
江苏省广电总台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将两类机构统称为鉴定机构,其中一类就是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我想请省司法厅的领导介绍下江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总体情况。
刘宁:谢谢你的提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省司法厅负责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截至2022年11月,我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38家,司法鉴定人1703名,本年度办理司法鉴定案件量152701件,位于全国前列。
目前全省共有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13家,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159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112人。2017年,省生态环境厅(原环境保护厅)、司法厅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共有专家38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领域涵盖了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等类别,根据委托方要求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及损害评估报告。
2022年全省环损类司法鉴定机构共接受各类案件委托226件。其中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1件,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1件,污染物性质鉴定164件,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60件。积极参与检察公益诉讼,2022年共办理环境损害公益诉讼3件。
环境损害案件总量在全省司法鉴定案件总量中占比不大,但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我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专业保障,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突出矛盾,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江苏网记者:刚刚生态环境厅的领导介绍,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涉案总金额达11.32亿元,其中仅2022年新增金额就有7914万元。《意见》第十二条明确了“规范赔偿资金管理”。我想请问省财政厅的领导,对赔偿资金使用有哪些要求、对资金监管有哪些措施?
丁一飞:谢谢你的提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省财政就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由省政府予以印发,指导各地各部门规范使用和管理赔偿资金。结合2020年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对赔偿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管进一步规范明确。
在资金收缴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案件,赔偿资金原则上以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库为原则协商解决。需要说明的是,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或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修复资金的管理。
在资金使用方面,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由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编制预算草案、绩效目标和使用申请,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清除或控制该项污染(包括应急处置)等相关支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支出;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鉴定评估(包括调查、鉴定、勘验、监测、专家咨询)、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律师代理及诉讼等相关支出;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的支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缴纳的赔偿资金,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明确了用途,按规定用途使用。《意见》还明确,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及其他必要费用(包括经初步核查发现符合不启动或终止索赔情形的案件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足额保障。
在资金监管方面,赔偿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加强绩效评估和绩效监控,财政部门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下一步,省财政将按照《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南京晨报记者:我想请问省自然资源厅的领导,江苏在自然资源领域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举措?
曹兴华: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我是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副处长曹兴华。按照新闻发布会要求,由我介绍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资源系统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责部门,我们始终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地见效。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规范工作流程。2020年我们会同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及时转发国家《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1年印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2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今年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我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细化具体工作流程、适用场景和执行标准,确保改革工作在基层落实到位。
二是摸清资产底数,强化基础支撑。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依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边界。在南京市、苏州市和南通市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估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有序推进苏州市和南通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初步形成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动态管理的“一本账”,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支撑。
三是注重案例实践,推动落地见效。切实履行“两统一”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帐,实行跟踪管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研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磋商案件办理程序,解决小额案件的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费用倒挂、鉴定机构不足、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难题。通过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转送案件线索、定期梳理总结报送案例信息等多种形式,持续推进改革工作在自然资源领域落地见效。
四是加强改革协同,扩大示范效应。有序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探索建立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追偿、报告机制。深入推进苏州市吴中区和江阴市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国家试点和部分地区省级试点工作,鼓励支持地方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试点的探索路径之一,在先行先试中形成可操作、可推广的经验。积极探索多样化替代修复方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护航“美丽江苏”建设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逐步构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江苏工人报:据了解,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是全国水利系统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能不能具体介绍下?
李玉松:谢谢你的提问。下面我简要介绍下徐某杰等人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有关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徐某杰等18人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多次在长江南通段21号浮附近水域盗采江砂,非法采砂共计75250吨,既损害江砂资源,也导致河床结构损害、水源涵养损害和渔业资源损失。
二、赔偿磋商结果
在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南通市水利局受市政府指定开展相关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受损修复需费用492002.8元,鉴定评估费用99000元,诉讼服务费(暂付)30600元,共计621602.8元。2020年1月20日,在南通市检察院、长航公安南通分局、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见证下,南通市水利局与赔偿义务人樊某山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江苏省水利系统首例,也是全国水利系统首例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0年1月—6月期间,南通市水利局先后与18位非法采砂行为人开展磋商,达成1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累计赔偿金额达15.42万元,2人在法院判决时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对7名拒绝赔偿的非法采砂行为人,南通市水利局根据有关规定,在南通市检察院指导下,多次组织会商,优化起诉方案,并于2022年9月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该案已被受理。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水利系统办理的首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全国水利系统首件,获评2021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一是坚持高位推动,提升办案规范性。南通市水利局对该案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协调,研究制定磋商工作方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为严谨、合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合理划分责任,提高办案实效。南通市水利局主动强化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衔接沟通,综合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单次采砂行为参与人员和采砂量,确定每个非法采砂人应承担赔偿金额。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形成长效机制。全力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与江苏省监狱管理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密切联系,尽量与每位赔偿义务人实现“面对面”磋商。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及时推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南通市水利局及时总结经验,联合南通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全面建立了沟通会商、工作交流、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支持起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四项工作机制。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为我省水利系统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挥了较好的示范。
陈晓曦: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开到这里。各位媒体朋友如果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也欢迎大家会后联系我们,谢谢大家。
供稿: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
原标题:全文实录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