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20万元,广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生效
- 2023/3/2 9: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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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监督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办法已经于2023年3月1日生效,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广西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医疗废液)的;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非法转移、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奖举报路径
(一)电话举报:0771—12369转0或0771—12345;
(二)网络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
(三)微信举报:“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访办公室,邮编:530028;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其他途径。
有奖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广西范围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有奖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为特别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0万至20万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价值线索等级予以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项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且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奖励人民币5万至10万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价值线索予以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项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且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人民币3万至5万元。
另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至3万元。
(三)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奖励人民币2千至5千元。
(四)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及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奖励人民币5千至1万元。
(六)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或“六稳”“六保”等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予立案处罚的,视情形奖励人民币5千至8千元。
(原文见附件)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相关资料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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