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求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意见
- 2023/3/13 9:21:38
- 19624
-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我局对本市现行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文件进行修订,并编制形成《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至3月31日。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 编: 200003
电 话:(021)23115651
传 真:(021)63555908
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严控“十四五”期间重点领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新增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以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为目标,实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情况确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削减替代比例。对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施更为严格的总量控制要求。
(二)总量核算与削减替代分列。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全口径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对纳入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在报批环评文件时,应提交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并依法取得相应排放量。削减替代措施应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三)聚焦重点与分类施策并行。严控“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以及部分产业类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落实“批项目、核总量”制度。结合本市污染减排要求,对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分类提出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四)地区平衡与市级统筹兼顾。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应优先在项目所在地区、企业或行业内部平衡。与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大项目,在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相关削减替代来源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五)污染减排与全程优化并重。以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为抓手,鼓励企业通过清洁能源替代、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中水回用等措施,挖掘污染减排潜力,为发展提供环境容量。
(六)环评准入与排污许可衔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新增量及削减替代来源进行核验,作为环评审批的依据之一。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获得或出让减排量的,应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审核相应削减替代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二、实施范围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排放以下污染物的,应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1.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2.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 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实施范围 对新增废气、废水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部分建设项目,分类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
1.废气污染物 “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物(SO2、NOx、颗粒物、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涉及附件
1 所列行业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物(NOx、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2.废水污染物 除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外,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不含雨水、直流式冷却水、纳入上海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的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水主要污染物(COD、NH3-N)实施总量削 4 减替代。
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涉及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实施总量削减替代。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 6 个行业。国家及本市对重点行业范围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4.免于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对纳入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免于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生态环境部门应直接将新增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纳入总量控制台账。(1)NOx、VOCs、SO2、颗粒物、COD:单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小于 0.1 吨(含 0.1 吨/年);NH3-N:新增量小于0.01吨(含 0.01 吨/年)。 (2)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豁免实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
5 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豁免实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 (3)本市现有燃油锅炉或窑炉实施清洁化提升改造(“油改气”或“油改电”)。
三、实施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核算要求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等有关技术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作为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依据,相关核算方法另行发布。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实施要求对纳入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削减替代。
1.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实施倍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有改善。对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若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NOx;若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 SO2、NOx、颗粒物、VOCs;若臭氧超标的,对 6应削减 NOx、VOCs。 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实施等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恶化。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以本市或项目所在区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为准。
2.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水主要污染物(COD)实施等量削减替代;新增的废水主要污染物(NH3-N)实施倍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水环境质量不恶化。
3.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施等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三)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主要来源
1.区域和行业管理要求 (1)新增的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区进行削减替代,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四至范围内的企业,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削减替代。迁建项目(涉及跨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可通过原所在区指标转移获得。其中,缺额量应在迁入区进行削减替代,富余量应留在迁出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在企业或行业内部进行削减替代。由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国家和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地区、企业或行业内平衡;对新增排放量较大且确实难以在所在地区、企业或行业内进行削减替代的,在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削减替代来源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2)新增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2.削减替代来源的获取途径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减排措施并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附件2)。(1)“十四五”期间,本市重点工程减排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新增能耗大于等于5 万吨标准煤的“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 实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涉及到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相应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在国家减排调度系统中予以扣减。(2)“十四五”期间,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库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污染减排(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取缔、自然淘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未纳入本市重点工程减排核算范围的)。(3)其他依法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削减替代来源的时效要求新增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来源应是“十四五”期间已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总量削减替代指标”,或者是“十四五”期间规划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建设项目环评批准日期为准)采取减排措施后环评文件中预测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3.削减替代来源的时效要求新增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来源应是“十四五”期间已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总量削减替代指标”,或者是“十四五”期间规划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建设项目环评批准日期为准)采取减排措施后环评文件中预测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总量控制章节编制要求
(一)关于总量控制章节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总量控制章节应包括以下内容:1.简述国家和上海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2.明确建设项目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因子种类,并全口径核算相应的排放总量。3.明确实施总量削减替代的新增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削减替代比例,并核算新增排放量、削减替代量。4.通过实施“以新带老”措施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9 的建设项目,应明确“以新带老”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预期效果。 5.实施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削减替代来源。为本建设项目提供削减替代来源的,应明确削减措施、削减替代量、实施主体和实施时间。6.填写《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指标统计表》(附件 3),核算建设项目预测新增量、“以新带老”削减量、需实施削减替代的新增排放量、削减替代量、削减比例以及削减替代来源。
(二)关于落实总量削减替代措施为确保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项目配套的“以新带老”措施以及总量削减替代措施应与该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并在该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未予以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其他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废气和废水污染物的计量单位为“吨/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计量单位为“千克/年”。
(二)本意见自 2023 年XX 月XX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国家及本市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实施废气主要污染物(NOx、VOCs)总量削减替代的产业项目行业类别 2.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格式文本) 3.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指标统计表(格式文本)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XX 年XX月XX日
电子邮箱: wjcai@sthj.shanghai.gov.cn
附: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相关资料下载:
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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