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内蒙古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
- 2023/5/23 7: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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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
-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
5月22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新闻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世德作主题发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副处长田建勇、农牧厅科教处副处长张雷、水利厅河湖管理处处长刘兵正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3年5月22日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后的第一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为“从协议到协力:复元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举办以来,自治区在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上持续发力,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新成绩。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凝聚更广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力”,下面,围绕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我发布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生物多样性调查方面
自2021年以来,为摸清内蒙古生物多样性本底,自治区开展了多项调查和研究,获得了全区生态系统和植物物种多样性最新研究成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支撑。
(一)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调查
一是梳理自然生态系统多样性:按照生态系统纲(植被型组)划分,全区生态系统分为森林生态系统、灌丛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 5 个自然生态系统纲,外加农田生态系统。按照生态系统目(植被型)划分,全区共有21 个生态系统目(植被型),主要包括:寒温性针叶林生态系统、温性针叶林生态系统、落叶阔叶林生态系统、草甸草原生态系统、典型草原生态系统、荒漠草原生态系统、沙地森林生态系统、沙地灌丛生态系统、沙地草原生态系统、草原化荒漠生态系统、典型荒漠生态系统、极旱荒漠生态系统、沼泽生态系统、草甸生态系统、水体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等。按照生态系统科(植被群系)划分,全区有240余个自然生态系统,常见的地带性类型有:兴安落叶松林、樟子松林、青海云杉林、油松林、白桦林、山杨林、胡杨林、蒙古栎林、水曲柳林、榛子灌丛、虎榛子灌丛、黄刺玫灌丛、蒙古扁桃灌丛、柄扁桃灌丛、羽叶丁香灌丛、贝加尔针茅草原、大针茅草原、克氏针茅草原、羊草草原、短花针茅草原、小针茅草原、甘草草原、四合木荒漠、半日花荒漠、沙冬青荒漠、斑子麻黄荒漠、珍珠荒漠、红砂荒漠、泡泡刺荒漠、梭梭荒漠、白刺荒漠等。
盟市生态系统各有特点,如阿拉善盟以荒漠生态系统为主(占比94.1%),锡林郭勒盟以草原生态系统为主(占比86.3%),呼伦贝尔市以森林生态系统(占比42.5%)和草原生态系统(占比35.0%)为主,且其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占比(占比8.5%)在各盟市中最高。通辽市的农田生态系统占比(占比36.9%)在各盟市中最高。鄂尔多斯市的灌丛生态系统占比(占比32.5%)在各盟市中最高。
二是绘制更新生态系统类型图:为摸清我区生态系统类型及分布状况,根据历史数据及现状调查结果,以植被群系为单位绘制了“内蒙古自治区1:100万生态系统类型图”以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乌海市6个盟市“1:50万生态系统类型图”,预计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其他盟市“1:50万生态系统类型图”,这将极大提升生态系统类型图的精度。生态系统分类单元从植被亚型精确到群系水平,全区生态系统类型分布图精度从上世纪80年的1:400万提升至1:50万。
三是划定生态系统保护优先序:2022年内蒙古在全国率先划分出省域尺度的生态系统保护优先序。按照生态系统的稀有性、独特性和典型性,划分7个最优先保护生态系统序,分别为西鄂尔多斯四合木荒漠生态系统、西鄂尔多斯半日花荒漠生态系统、东阿拉善绵刺荒漠生态系统、东阿拉善沙冬青荒漠生态系统、马鬃山-雅布赖山山地荒漠生态系统、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天然梭梭林荒漠生态系统、呼伦贝尔西部及锡林郭勒东北部典型草原生态系统;划分11个次优先保护生态系统序,包括大兴安岭寒温带针叶林生态系统、燕山北部山地夏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大青山山地森林-灌丛生态系统、贺兰山山地森林-灌丛-草原-荒漠复合生态系统等。生态系统保护优先序的划定为更有针对性的保护生态系统提供了科学决策依据。
(二)开展植物物种多样性调查
一是对全区野生维管植物、栽培植物、苔藓植物开展调查。全区野生维管植物(包括种子植物、蕨类植物)有144 科、737 属、2619 种,其中种子植物2551 种,蕨类植物68 种。144 个科中,菊科是包含物种最多的一个科,有88个属、356 个物种;禾本科次之,有72 个属、254 个物种。栽培植物1科、60 属、178 种。苔藓植物调查到83科222属586种,较1997年出版的《内蒙古苔藓植物志》,新增20科38属75种(其中,角苔类新增1科1属1种,苔类新增2科10属7种,藓类新增17科27属67种),调查发现新种7个,中国新记录种21个。
全区12个盟市中,植物科数量最多的盟市为兴安盟,有118 个科,植物属和植物种数量最多的盟市为呼伦贝尔市,分别为458 属、1196种。值得一提的是,阿拉善盟区域内中国特有植物种的数量最多,高达116种,其次为乌兰察布市(67种)和呼和浩特市(63种)。其中,仅在阿拉善盟存在的中国特有植物种48种,包括阿拉善黄芪、阿拉善风毛菊、阿拉善独行菜、贺兰山棘豆、贺兰山岩黄芪、贺兰山蝇子草等。
二是摸清植物保护利用价值。根据2021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内蒙古分布有重点保护植物47种,其中,国家I级保护植物貉藻和发菜2种,国家II级保护植物45种,包括四合木、半日花、沙冬青、蒙古扁桃、绵刺、革苞菊、胡杨等。内蒙古特有与珍稀植物集中分布于以贺兰山为中心的东阿拉善和西鄂尔多斯地区,有全球干旱荒漠区古老残遗濒危植物72种,其中,四合木、沙冬青、半日花等属于古地中海第三纪孑遗物种。内蒙古药用植物共有123科、521 属、1207 种,分别占全国药用植物种类的45.8%、23.8%、10.2%。其中蒙药植物526 种,占内蒙古药用植物的43.6%;草本药用植物992 种,占总数的82.2%。药用植物中优势科为菊科、蔷薇科、毛茛科,优势属为蒿属、蓼属、委陵菜属。
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方面
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战略,围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评价及种质资源库的建设,不断夯实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依法保护林草种质资源。
一是积极开展种质资源普查。2020年启动为期五年的第一次全区林草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工作,成立了自治区林草种质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程》《草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程》《草种质资源收集技术规程》3项地方标准,印发了《第一次全区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计划用五年时间,基本查清我区林草种质资源现状。目前,累计完成调查线路长度超10万公里,收集林草种质资源近2000份、制作标本1.7万份,部分地区在普查中发现了大花杓兰、二叶兜被兰、二叶舌唇兰、羊耳蒜、野大豆、半日花、脱皮榆、蒙古郁金香等一些新记录种和重点保护植物。
二是实施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依托中国农科院草原研究所、内蒙古农业大学、自治区农科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林草种质资源库(圃)体系建设,开展羊草、冰草、沙柳、文冠果等乡土特色林草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工作。
三是加强种质资源库建设。已建成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6处、自治区级林木种质资源库5处,保存种质2000余份;建成国家级草种质资源中期库、品种资源库、乡土草种资源库3处,保存草种质资源2万余份。正在建设的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内蒙古分库,建成后将成为国内一流的林草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可收集保存林草种质资源80万份,逐步构建起“原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三位一体的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四是加大依法保护力度。严格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切实保护国家重点林草种质资源。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禁止和允许出口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其中禁止出口的林木种质资源316种、草种质资源431种,允许出口的林木种质资源20种、草种质资源87种,进一步规范了林草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工作。
三、农牧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农牧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自治区开展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一)外来物种入侵防控
一是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了协调共商机制,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成立了防控专家委员会,加强技术支撑,为我区外来入侵物种普查、风险评估、防控灭除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是推进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成立了普查工作专班和专家组,严格把控普查质量,及时发现、解决遇到的问题。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内蒙古农业外来入侵物种参考清单》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和技术规程,明确了普查的目的任务、方法路径等。目前,全区面上调查正在有序推进,在108个涉农旗县区、83个涉渔水域旗县设计踏查路线1568条,设置标准样地1659个,采集标本194份。初步发现外来入侵植物40余种,外来入侵病虫害10余种,外来入侵水生动物4种。
三是加强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监测调查。开展了重点农业外来入侵物种危害调查监测,基本掌握了长刺蒺藜草、刺萼龙葵和三裂叶豚草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截至目前,长刺蒺藜草在兴安盟等6个盟市的17个旗县区,刺萼龙葵在通辽市等6个盟市的19个旗县区均有分布。
四是开展重大危害入侵物种治理典型示范,在通辽、赤峰、兴安盟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铲除、机械铲除、药剂防除或综合防除的方法,开展对长刺蒺藜草和刺萼龙葵的应急防除与综合防治示范,筛选出一些防治效果较好的药剂,探索出一些综合防治方法,为大面积开展防治工作积累经验。举办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现场观摩活动,普及外来物种识别和入侵防控知识,提高公众群防群控意识。
(二)渔业资源保护
一是开展淡水鱼类资源增殖放流。2022年在黄河内蒙古段、西辽河、嫩江、乌梁素海、呼伦湖、贝尔湖、达里诺尔湖等地区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共计放流9600余万尾,其中,放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细鳞鲑鱼、哲罗鲑、黑龙江鮰等鱼苗274万余尾。为探索水生野生动物救助保护,核定鄂尔多斯市隆胜野生动物园、包头市正翔海洋公园为自治区级水生野生动物救助站。
二是落实禁渔制度。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规定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7月,黄河内蒙古段禁渔期为4月-7月。2022年,针对禁渔渔船、休闲垂钓开展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000余人次,渔政执法船艇223艘次,检查渔船数量384艘。
三是加强经营利用管理。严格落实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审批要求,开展“中国渔政亮剑行动”“清风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展演展示水生野生动物行为,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活体水产品、冷链水产品进行检查,严防“不明身份”的水产品流入市场。
下一步,自治区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物多样性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持续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近年来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副处长田建勇: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上,我区主要做了3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保护体系建设。目前全区所有盟市和多数旗县已建立保护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全区在野生动植物重点分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建立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26个。全区建有33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51处野生动物救护场所,通过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和收容救护站等监管、培训及项目建设,提高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平,确保了保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是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力度。全区各地林草部门工作人员、生态护林(护草)员等,在野生植物生境地、野生动物栖息、停歇、繁殖地以及迁徙通道等开展巡查巡护和值班值守,及时发现制止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2021年开始,每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交易、采集、猎捕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清风行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已纳入平安建设、林长制等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2021年9月,我区成功救护并野外放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至阿拉善盟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工作人员利用GPS定位、食物残骸、粪便等监测发现,目前雪豹状态良好。
三是强化制度建设。2021年5月,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发布施行。2021年8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由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以及铁路、民航、海关等20个厅局级单位组成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并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含5纲19目38科75种。2023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全区野生动物致害防范和损失补偿工作依法开展。
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下一步,自治区林草局将大力开展新野保法的宣贯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制订工作。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请问2023年我区在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自治区农牧厅科教处副处长张雷:外来物种入侵严重损害农林牧渔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事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抓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职责所系。2023年,自治区农牧厅重点加强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做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入侵情况底数。加强组织协调,开展补充调查,做好全区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质量控制、数据汇总等工作,摸清我区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健全我区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体系,提升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综合防控能力。
二是协同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提升防控治理水平。坚持普查与防控相结合,对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危害农民生活的物种,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按照“一种一策”开展精准治理,努力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最小范围。开展恶性杂草调查监测,适时发布监测预警报告。重点针对长刺蒺藜草和刺萼龙葵等恶性入侵杂草,开展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综合治理和应急防除。
三是充分做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防控氛围。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广播电视宣传图册等各种媒体,开展通俗易懂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举办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系列技术培训和现场观摩活动,提升基层人员、广大农牧民对外来入侵物种调查识别和防控处置能力。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河流、湖泊是水资源载体,是重要的生态空间,今年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请问《条例》有哪些亮点内容?
自治区水利厅河湖管理处处长刘兵正:为强化河湖管理和保护。2022年11月23 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7条,主要包括管理体制、河湖保护、河湖治理、河湖长制和罚则等。
在管理体制方面: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湖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河湖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河湖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嫩江、西辽河、呼伦湖、乌梁素海等重点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的编制、批复做出规定。
在河湖保护方面:明确了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要求,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11类禁止行为进行规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擅自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违法取用水资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向河湖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等;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明确禁止围垦河道。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主体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自治区实行滩地利用分区分类管理,河湖水域岸线实行分区管理。
在河湖治理方面: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道采砂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建设河湖监测站网。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以及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对河湖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处置,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在河湖长制方面:规定了河湖长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的职责、成员单位的职责等内容。明确河湖长可以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下一级河湖长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原标题:自治区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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