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出台新污染物治理方案,需在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
- 2023/7/2 8: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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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新污染物环境监测
2023年6月25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呼伦贝尔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全文,要求:
2023年,完成全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排放情况,明确重点管控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
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撑、基础能力建设,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呼伦贝尔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主要来源。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2号)精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与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完成我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排放情况,明确重点管控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撑、基础能力建设,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作举措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我市首轮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此后每年将上一年度调查汇总数据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调查结果,对列入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20种化学物质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业分布情况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上报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数据,建立全市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健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根据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对呼伦湖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完成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优先评估计划,结合我市实际,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精准识别出我市有较高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制定我市重点管控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列入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筛选出我市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单位清单,并对应国家发布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指导和监督涉新污染物的单位从生产、使用环节进行精准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拉尔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1.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督促我市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进口者,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简易登记证),或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大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淘汰限用措施及含量控制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化妆品等,及时督促企事业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贯彻落实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措施。全面监督落实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拉尔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强清洁生产,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依据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落实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措施,全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等政策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开展减量化行动。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抗生素类药品残留监测。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专项行动,推广兽用抗菌药减量化使用模式,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和养殖农户的用药行为,确保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的残留量。到2025年,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控药减害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加强统一用药、集中防控。推广生态调控、免疫诱抗、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义务,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防控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切实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发挥我市现有水泥窑等焚烧处置设施作用,加大协同处置废药品、废农药力度,大力推广抗生素菌渣无害化综合利用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根据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果,聚焦重点行业,选取重点企业,以新污染物治理为导向,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鼓励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推广应用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新污染物治理科技和管控基础能力建设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依托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支持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监测分析、风险评估、排放溯源、有效去除等技术研发与评价,增强新污染物科技支持力度。(市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购置新污染物相关监测仪器设备,完善新污染物监测资质,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提升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水平,精准填报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要求和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统筹推进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市级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督促责任落实,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的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有关责任单位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拉尔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财政保障。市财政局和各旗市区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支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管控治理等相关工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向社会传递新污染物治理重要性,树立绿色消费理念,促进社会共治。鼓励企业员工、群众、环保公益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新污染物治理监督管理,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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