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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因自动监测异常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发生故障,排污单位应怎么做?

2023/7/21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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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365
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
导读: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强有力武器。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确保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稳定运行,数据真实准确,是每个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典型案例: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某配件(泰州)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A1楼顶1号在线监测设备高温测量池于2022年3月15日发生故障,预计于4月5日完成检修。检修期间,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自动监测出现异常时,采用手工监测,监测频次:4次/日”的要求对1#排气筒(A1车间)开展手工监测。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障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的行为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某配件(泰州)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该案已于2022年4月2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玖仟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玖仟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第21号公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排污单位,是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四、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和分行业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标记规则(以下简称工况标记规则)。《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行业,用于规范排污单位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规范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时,标记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
 
  五、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六、依据《设备标记规则》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依据工况标记规则标记为非正常工况,并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
 
  七、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内容应当同时公开。
 
  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50号公告)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另行制定。
 
  
 
  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设施?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正常运行”。《关于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413号)中也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据此说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属于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应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了排污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如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应怎么做呢?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及《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沪环规〔2019〕14号)的规定,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适时采取以下动作:
 
  (1)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3)如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可能归因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每日12:00前通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机构(数据审核机构)提交前一自然日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排污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无异议。
 
  (4)确需拆除或闲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5)应当如实记录运行和维护的台账,如实反映故障及运维情况。
 
  (6)按照规范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原标题:罚款!因自动监测异常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发生故障,排污单位应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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