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2023/7/31 1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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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环境
- 关键词:污染源监测排污许可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分别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国家名录》在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市实施过程中发现《国家名录》与环评分类管理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我市管理实际存在一定偏差。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应加强排污许可与环评、总量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尽快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周期管理,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2022年1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聚焦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堵点难点问题,编制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优化“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作为试点内容之一。
根据2022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结合区域污染物减排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等实际情况,制定浦东新区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在《国家名录》的基础上,聚焦问题导向,紧扣污染减排和固废资源化再利用立法精神,结合浦东产业特点和实际管理需求,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浦东名录》),在浦东新区(含自贸区和临港新片区的浦东新区范围)范围内实施,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发挥浦东新区在生态环保领域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制订原则
《浦东名录》总体遵照《国家名录》分类管理的制定思路,聚焦问题导向,紧扣污染减排和固废资源化再利用立法精神,结合浦东产业特点和实际管理需求,从优化营商环境、科学管理分类、强化制度衔接、突出监管重点角度,对部分行业的管理级别进行调整,以提升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效能,助推浦东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落实立法精神,巩固覆盖成果
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浦东新区污染物减排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等实际情况,将部分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有资源化再利用潜力的行业补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推进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覆盖和环境要素全覆盖,强化“一证式”管理基础。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调整分类
立足浦东新区监管实际需求,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响应企业反映突出问题,优化调整部分行业管理类别,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排污情况,对部分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控的行业或产污工艺做适当放宽调整,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对部分污染物排放量大、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产污工艺,提高管理类别,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
(三)强化制度衔接,统一管理标准
深化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机衔接,综合考虑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与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衔接,实现排污许可名录与环评名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分类管理标准相对统一,将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范围。
三、主要内容
《浦东名录》整体沿袭《国家名录》体例,包括正文11条和分类管理表,共对33类行业(工序)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进行了补充和优化调整,占《国家名录》112个行业类别(工序)的30%左右,总体有收有放。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增补3个行业纳入管理范围
落实《固废法》及固废资源化要求,将日常监管范围内产生固体废物但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实验室3个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分别实施登记管理、简化管理或重点管理。
(二)结合排污情况优化管理分类
根据排放量和环境影响,对4个行业管理类别实施放宽;优化调整5个行业管理类别,有收有放。一是将部分排放量小、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工艺降低管理类别。如将单纯的电池组装降级为登记管理,将纸制品行业有排污就要领证调整为有机溶剂年使用量达到10吨或涉及涂布、浸渍工艺的纳入发证范围。二是将部分排放量较大的工艺提高管理类别。如计算机和电子元件制造中有机溶剂年使用量达到10吨或有酸洗工艺的企业由登记管理调整为纳入发证范围。
(三)衔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将7个行业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由登记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如混凝土搅拌站、垃圾和废弃物运输码头、货运码头等;将化工、医疗行业的研发中试按所属行业纳入发证或登记管理。
(四)衔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将水环境、大气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浦东名录》重点管理类别,突出监管重点,包括食品、基础化学原料、涂料、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日用化学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环境卫生管理等14个行业。同时,明确按《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调出重点单位名录后不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五)其他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为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包括自贸区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的浦东新区范围)。二是明确实施时限,因本名录实施而导致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一年内完成许可证申领或登记。三是明确排污单位从事两个及以上行业(含通用工序)生产经营的,管理类别按照其中单个等级最高的确定。四是本名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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