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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起实施!《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

2023/8/23 13: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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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废气处理
导读:9月12日起,《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将正式开始实施,以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
  近日,《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全文发布,旨在进一步提高大连市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陆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自然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对于沙尘暴、台风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在本预案范围。
 
  本预案自2023年9月12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市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函〔2020〕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注:上述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
 
  (2)属地管理,分工协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本领域应急响应工作。各地区是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责任单位,全市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3)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将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高效快速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4)差异管控,科学施策。落实差异化管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措施有效、可操作、可核查。
 
  (5)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完善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陆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自然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对于沙尘暴、台风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在本预案范围。
 
  1.5  预案体系
 
  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2  组织机构
 
  2.1  应急指挥部
 
  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通信管理局、金州湾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大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成。
 
  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职责:负责批准本预案相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决策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资源配置;协调应急响应有关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负责批准本预案相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协助指挥长完成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当指挥长不在时,受其委托行使指挥长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确定2名固定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3)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4)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空气重污染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的效果评估;
 
  (6)适时组织修订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负责向上级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落实,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协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并会同气象部门会商确定空气质量预报;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并动态更新;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会同有关专家分批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企业进行初审,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汇总全市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核算、评估并上报生态环境部;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理;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为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与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舆情监控;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民众宣传教育;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教育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落实;负责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户外运动、停课的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作措施并落实;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配合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负责组织督促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或停产;负责组织督促水泥等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当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提前指导钢铁、炭素、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动态更新规模以上混凝土搅拌站企业清单;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负责机动车限行的管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的管理;动态更新移动源项目清单,动态更新市政道路划线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豁免的民生保障运输车辆信息录入交警执法系统;配合散流体、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本级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收储土地的监管;动态更新露天生产矿山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按照《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有关规定,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低排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机械的禁用监管工作;动态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动态更新城市建成区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建筑外墙涂刷、装饰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及养护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动态更新国省干线公路扬尘源项目清单,动态更新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技术指南》中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输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在橙色以上预警时,督促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落实管控措施;配合散流体、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落实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落实;负责提供易感人群健康防护建议;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国资委: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体育局:组织落实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检查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挖掘、园林绿化场地平整过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以及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泥浆等散流体物料泄漏、遗撒、飞扬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组织各地区城管执法部门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占道焚烧冥纸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动态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动态更新管辖内市政道路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的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动态更新相关清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管控措施;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大连供电公司: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按要求提供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正常生产与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信息;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金州湾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动态更新本区域扬尘源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动态更新本区域扬尘源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细化分解任务,包括具体监管并落实;安排本地区应急工作经费;组织本地区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指导辖区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根据《技术指南》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组织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工作;负责根据市级各部门的要求,提供本地区扬尘源、移动源项目清单;落实本地区各项应急措施;制定本地区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的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本地区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监控,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与市气象局建立会商机制,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以AQI日均值为指标,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时,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时,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及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臭氧(O3)等指标情况适时启动黄色预警。
 
  3.3  预警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即响应”原则,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局报告预警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预警解除及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当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3.3.1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实行分级管理。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实时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指示,可直接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不再另行报批。
 
  3.3.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3.3.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收到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辽宁省省级预警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信息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应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2.1.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2.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以上。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3)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5)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6)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每日6:30至19:00,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7)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9)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外墙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2.2.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20%以上。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Ⅴ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7)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微型、小型载客汽车(新能源除外)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铁路货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10)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外墙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3.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各单位停止室外作业,一般人群确需外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2.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10)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2.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30%以上。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实施运输应急响应。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Ⅴ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同时扩大重点湿保道路区域。(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7)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货运车辆(新能源除外)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行政区域内通行,微型、小型载客汽车(新能源除外)按单双号在上述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铁路货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禁止使用不符合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10)禁止建筑外墙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3  区域应急联动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指示,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建议或省级预警建议级别的市级应急预警及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4.4  新闻发布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污染防治社会责任。
 
  4.4.1新闻发布的组织
 
  新闻发布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沿用已有的发布机制,视不同预警等级,由相关单位适时准确发布。
 
  4.4.2新闻发布的形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信息;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4.4.3新闻发布的内容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情况、空气质量实时情况、气象预报情况、气象实时情况、应急响应情况、相关政策、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以及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4.4.4新闻发布的纪律
 
  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5  总结评估
 
  5.1  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9时前,将本区域或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  应急总结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5.3  应急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于每年5月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果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案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5.4  措施改进
 
  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总结所暴露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的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3  制度保障
 
  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应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管理制度,保障制度顺利执行,减少乃至消灭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本预案发布后,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应在2个月内完成本单位或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调整,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区市县、先导区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6.4  减排项目清单化保障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每年进行更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管控对象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中,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明确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管控的企业清单,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市自然资源局编制露天生产矿山清单;市公安局编制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和单双号限行区域划定方案;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全市道路湿保清单,将重点区域、高流量道路、道路破损程度高及正在维修的道路等列为重点湿扫道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混凝土搅拌站清单;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清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外墙涂刷、装饰清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金州湾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大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自职责编制扬尘污染管控清单;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国省干线公路扬尘源项目清单;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清单;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根据市级各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扬尘源、移动源项目清单。
 
  6.5  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落实到位。应急减排措施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生产设施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
 
  6.6  人员保障
 
  市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应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队伍及专家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使之成为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6.7  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及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减排措施效力与执行应急响应时一致。
 
  6.8  监督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下调绩效分级。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应急响应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3年9月12日起实施,原《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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