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3/10/7 13:33:04
- 21406
- 来源:中国固废网
- 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厨余垃圾
近日,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公布了通过审议的《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据了解,2023年6月底,资阳市政府公开征求《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8月8日,《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举办。
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宣传引导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源头减量
第五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六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工作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其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指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第六条 【政府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教育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二)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网点规划,指导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管、信用管理体系。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制定收费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体现城乡差别化管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新技术运用】鼓励结合实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数字化、专业化、智能化。
城市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智慧化模式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的相关信息,对各个环节的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和运用。
第二章 宣传引导
第九条 【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第十条 【媒体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宣传】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各级各类学校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宣传工作。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宣传】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住宿服务场所、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文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宣传教育】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总体布局,并与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要求,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过程职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行业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规划、验收等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听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 【分类收集容器标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和设置标准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源头减量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合理包装】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条 【运输包装管理】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提供或出售的包装物需符合环保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住宿、旅游、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减少一次性消费用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洁净农副产品上市】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包装工具,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二十二条 【绿色办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二十三条 【餐饮推广】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倡导“光盘行动”,避免浪费。鼓励提供合理份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第五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分类投放指南】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分类投放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型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和指定收容器,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处理;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破袋投放,并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投放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七)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八)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责任区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或者管理责任人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且及时公示,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
(二)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的要求,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宣传;
(四)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数据;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六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分类运输】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运输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场所。
可回收物运输至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三十一条 【收集运输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密闭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洒、堆放;
(三)收集、运输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必须具有垃圾分类的标识;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处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对接收的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二)安装生活垃圾处置计量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四)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六)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七)执行其他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在线监控,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法。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转致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投放行政处罚】投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指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行政处罚】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且未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的,或者未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数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收集运输行政处罚】生活垃圾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存在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洒、堆放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收集单位、运输单位未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处置行政处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安装计量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台账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上述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责任】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市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草了《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时代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9年,住建部、省政府和市政府陆续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方案和通知,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目标,并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因此,基于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为我市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制度遵循。
(二)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形象,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生活垃圾混投混运、后端处置能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形象的重要抓手,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需要法制保障。因此通过出台符合资阳实际的具体办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势在必行。
(三)借鉴先进经验,构建符合资阳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客观需要。目前,全国多省、直辖市及地级市均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法规,我市在前期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尽快在我市建立“前端减量分投,中端分类收运,末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形成责任明晰、分类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必要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通过对垃圾分类管理进行制度设计,实现示范引导和刚性约束相结合,形成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管理规范。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资阳市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实际需要,实现长效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资阳地方政府性规章。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专班,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多次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会同市人大相关委室和有关部门外出赴浙江宁波、广东深圳、四川成都、德阳等地调研考察。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调研工作。并组织起草了《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框架和特点
《办法》由总则、宣传引导、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九章共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分类方式。《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资阳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二)明确分类责任主体。《办法》第六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同时,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确保责任主体落实。
(三)明确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布局,并与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四)明确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并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同时统一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实现规范化管理。
(五)明确制定分类投放指南。《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六)明确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监督。
(七)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分类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四、其 他
《办法》已经征求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共18家意见建议,其中14家单位无意见,4家单位提出建议,其中3家单位意见已采纳,1家未采纳但已沟通说明。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了专家论证,对建议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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