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狠抓、鼓励举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2023/10/27 13: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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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污染源监测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排污单位等相关单位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责任。
2023年6月,长三角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备忘录》则提出:到2023年底,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处罚结果运用互认,使弄虚作假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成效不断提高,原《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下称《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亟需对其进行修订。
修订版后《办法》共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工作涉及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弄虚作假行为、部门职责、自律职责、基本原则、弄虚作假行为认定、调查程序、处理处罚、通报移送、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内容,其中有几项重要内容迎来调整:
关于适用范围: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补充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主体责任,同时将《办法》中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调查和处理调整为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调查和处理。
部门职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调整为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分级监管原则负责,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部门的工作内容,删除其他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中的职责和义务提出了相应要求。
关于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补充并明确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在接受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台账等方面涉及到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情形和判定标准。
关于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长三角区域环保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补充公众举报奖励内容。
通知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编制形成《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联系人:屠 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23115639
邮箱:TOTAL2004@163.com
附件:1.《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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