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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出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3/11/2 13: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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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检测机构
导读:11月2日,《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印发,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 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社 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暂不包括机动车检测机构。
 
  本办法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 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是指运用化学、物理、 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沉积 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 污染排放的监(检)测活动。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 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 100 分。机构环境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 A 级、B 级、C 级、 D 级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的描述和分值(S)要求如下:
 
  A 级(优):以绿色表示,S≥90 分;
 
  B 级(良):以蓝色表示,80 分≤S<90;
 
  C 级(中):以黄色表示,60 分≤S<80 分;
 
  D 级(差):以红色表示,S<60 分。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采用年度集 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年度集中评价周期为一年,评 价结果反映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机构的信用等级状 况。
 
  原文如下↓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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