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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12/9 13: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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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除尘
导读:《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12月5日发布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煤发电、热电联产及原料用煤企业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治理成效,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有效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和外围的特定区域:
 
  (一)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具体包括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围的下列区域:
 
  1.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中华大道—泉岗街—龙泉大道—三叉港北岸—豹澥湖北岸—武汉市行政边界—长江右岸—阳逻大桥—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2.航天产业基地核心片区,具体包括倒水左岸—长江左岸—鄂江左—长江左岸—涨渡湖岸线—阳一线—红旗线—涨渡湖大道(规划道路)—倒水左岸所围区域。
 
  3.新洲区邾城片区,具体包括柳界公路—举水左岸—问津大道—沪聂线(318国道)—京广线(106国道)—柳界公路所围区域。
 
  4.长江新区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长江左岸—倒水右岸—甘棠大道(318国道)—什仔大道(318国道)—黄陂大道—黄武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5.黄陂区前川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黄武公路—黄陂大道—滠水右岸—合武铁路—汉麻铁路—京九街—西寺大道—岱黄高速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6.黄陂区武汉航空城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横麻线铁路—京广高速铁路—水祁线—朝前街—祁泡线—天孝公路—彭家河—080乡道—陈李湾台渠—童家湖岸线—拦渍堤—孝汉大道—机场二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7.东西湖区柏泉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下港右岸—府澴河右岸—沦水右岸—京港澳高速—硚孝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8.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总干沟—荷沙路—惠安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9.蔡甸区城关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汉江右岸—公园路—树藩大街—西环路—蔡甸大街—新福路—莲花湖大道—茂兴路—成功大道—汉江路—汉阳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10.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常贵路(规划道路)—老汉沙公路—小奓湖北岸—蔡甸区行政边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1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边界—黄陵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1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通顺大道—黄陵矶大道—汉南大道—马影河右岸—江上路—陡埠大道—江大路—长江左岸—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煤发电、热电联产及原料用煤企业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三、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燃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快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并切实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调整为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中的“Ⅲ类(严格)”类别,具体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者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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