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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重要变化!住建部公开征求意见→《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4/1/3 1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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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
关键词:二次供水水质监测
导读:1月26日前,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4号),住建部组织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23年12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就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zhdwyg@sina.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
 
  本文件后续将代替CJ/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与CJ/T 206-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城市供水的定义(见3.1,2005版的3.2)
 
  删除了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用户受水点的定义(见2005版的3.3,3.4,3.6)
 
  增加了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端水的定义(见3.2,3.3,3.4)
 
  修改了二次供水的术语和定义(见3.5,2005版的3.5)
 
  修改了出厂水水质控制要求和出厂水控制指标限值(见4.1,4.2,4.3和表1,2005版的4.1,4.2和表1)
 
  删除了水源水质要求(见2005版的5)
 
  修改了水质监测能力要求(见5.2.1,2005版的6.4)
 
  修改了水质采样点设置要求(见5.3.1,5.3.2,5.3.3,5.3.4,5.3.5,2005版的6.6)
 
  修改了水质检验指标及频率要求(见5.4.1,5.4.2,5.4.3和表2,2005版的6.7和表3)
 
  增加了水质评价要求(见6)
 
  增加了水质检测档案管理要求(见7.3)
 
  增加了水质数据上报要求(见7.4)
 
  增加了水质信息公开要求(见7.5)
 
  修改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见7.6,2005版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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