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行动方案
- 2024/1/7 9:02:41
- 22401
-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节能减排VOCs治理
近日,湖南郴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郴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10500吨、700吨、3674吨、93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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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行动方案
为了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发〔202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升级行动、园区节能环保提升行动、城镇绿色节能改造行动、交通物流节能减排行动、农业农村节能减排行动、公共机构能效提升行动、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行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行动等十大节能减排重点行动,到202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10500吨、700吨、3674吨、936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
1.强化节能目标管理。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和五年考核。进一步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能耗总量,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的县市区,免予考核能源消费总量。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全省统筹规划的火电项目和国家规划的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单列,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开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衔接。对新上项目的节能审查,探索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优化能源要素合理配置,统筹好能耗指标,既按标准和要求支持项目建设,也倒逼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降低能耗指标。支持能效水平高、单位增加值能耗低的项目优先用能。加强项目节能审查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高效利用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及时、准确掌握项目能耗等相关信息。加强对能源消费总量大、能耗强度高的县市区,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测预警。对高预警等级县市区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分析能耗双控工作形势和进展,适时提出能源消费调控政策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优化减排目标分解方式。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分解减排目标任务,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区县承担更多减排任务,加强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落实环境准入规定。进一步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引领作用,加强规划环评、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扩建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将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减排要求逐步纳入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在投资管理、规划用地、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强制性规范标准等严格把关,坚决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两高”项目建设。对在建、拟建、建成“两高”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两高”项目融资政策。严禁自行出台关于“两高”项目的不合理支持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郴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郴州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法律法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机制。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落实居民消费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标准和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节能减排财政支持力度,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政策,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负担机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及时梳理节能减排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分时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构建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并实施动态调整,具备条件的城市近郊区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和绿色企业项目库,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业务,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贷款,促进有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进符合条件的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郴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郴州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妥完善市场化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部署,参与用能权交易,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协调,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倾斜。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绿色设计产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发挥碳汇资源战略价值,开展创新实践试点,统筹抓好碳汇项目谋划开发,防止资源碎片化、变相垄断。加强跨省合作交流,对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我市更多的碳汇项目特别是林业碳汇项目上市交易。(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郴州供电公司、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重点行业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部署,落实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调整污染物统计调查指标和排放计算方法。优化监测网站布局,补齐监测网络短板,推动不同部门监测数据和监测点位资源共享,实现传统监测向现代监测转变。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准、全”。(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健全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推进专业力量建设。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领域新职业标准,引导新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将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衔接,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科学合理分解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定期调度落实节能减排任务进展情况,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单位GDP能耗、碳排放降低指标考核,完善考核措施,加强指标约束。组织开展“十四五”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评估考核,加大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围绕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无车日、绿色出行宣传月等纪念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知识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典型示范。支持企业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协调配合,支持节能减排公益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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