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铝灰渣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等两项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 2024/1/8 13: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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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固废回收再生资源
1月5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电解铝行业大修渣和炭渣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铝灰渣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5日前。
电解铝行业大修渣和炭渣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大修渣和炭渣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运输、利用后的产物,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铝行业大修渣和炭渣在贮存、运输、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利用产物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总体要求方面,主要提出了大修渣和炭渣在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收集、转移、运输、贮存等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大修渣资源化利用后的碳酸锂、氟硅酸钠、增碳剂、硅微粉等产品和炭渣资源化利用后的炭粉和冰晶石等产品按照商品流通管理要求。大修渣和炭渣利用企业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危废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大修渣和炭渣应分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应根据大修渣和炭渣的利用方式确定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根据来源、成份和污染特征选择适当的处理利用技术,优先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回收利用,减少大修渣和炭渣的产生。大修渣和炭渣预处理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或管道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企业环评要求。
铝灰渣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铝灰渣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灰渣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以及与铝灰渣资源化利用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
铝灰渣应优先鼓励资源化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置。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工艺产生铝灰渣的成份、污染特性不同。因此标准4.2条提出,应根据铝灰渣的来源、主要成分和污染性质选择适当利用技术。此外,针对利用产品中的污染物控制,还提出了利用产物作为产品出厂时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物中有害物质的控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电解铝行业大修渣和炭渣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铝灰渣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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