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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焦化行业即将实施超低排放

2024/1/22 9: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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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脱硫脱硝
导读:为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焦化行业成为继火电、钢铁行业之后又一个即将实施超低排放的行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十条”、《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继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成为全球治理大气速度最快的国家,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通过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清洁煤电供应体系,正在打造全球最大的钢铁清洁生产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降低细颗粒物浓度。国务院近期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10%的目标要求。为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焦化行业成为继火电、钢铁行业之后又一个即将实施超低排放的行业。《意见》聚焦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可提升焦化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结构优化调整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刻认识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重大意义
 
  我国焦炭产量占全世界的7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全国13%的国土面积,生产了全国58%的焦炭。近年来,我国焦化行业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虽取得积极成效,但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仍需要通过实施超低排放等重大工程加快产业绿色改造升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四五”以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文件,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均明确提出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因此,《意见》的印发恰逢其时,明确了目标和指标、突出了重点任务、制定了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有力推动焦化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助力产能集中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焦化行业VOCs排放量在各工业行业中排名第二,且含有苯、苯并芘等有毒有害物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焦炭产能占全国总产能的一半。吕梁、长治、邯郸、临汾、运城、太原、安阳、渭南等焦化产能集中的城市,空气质量长期在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靠后。《意见》的实施,将有效降低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重点区域和焦炭产能集中城市的空气质量。重点区域唐山、吕梁、长治、运城等焦炭产能1000万吨以上的城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PM2.5浓度可平均下降2—3微克/立方米。
 
  三是全面提升行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2021年至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共查处了37例涉及焦化企业的生态环境问题,通报了14例非法排污、盲目布局、违规审批等典型案例。大气监督帮扶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焦化企业存在在线监测造假、未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无组织排放严重以及旁路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问题。VOCs无组织排放、脱硫脱硝设施、物料和产品运输、精细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均有较大减排潜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围绕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焦化行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将迈向更高水平。
 
  二、准确理解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主要内容
 
  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全工序、全流程提升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又要统筹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调整。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过程要实现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污染物排放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双下降”。
 
  一是借鉴成熟经验,目标设置科学合理。火电、钢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成熟经验为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推进实施奠定了良好工作基础。《意见》结合当前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出“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改造目标。从进展方面来看,目前全国钢焦联合企业约5000万吨焦炭产能已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重点区域省份率先推动独立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已有约1.3亿吨产能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改造,3700万吨产能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从技术方面来看,废气循环、分段燃烧等源头预防技术,负压回收等VOCs无组织废气过程控制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RTO等末端治理技术的广泛使用,新能源和国六重卡在钢铁等行业和领域的成功推广应用,为焦化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奠定了技术基础。从管理方面来看,钢铁行业探索出了开展评估监测与超低排放改造的有效映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形成了扶优汰劣、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综合考虑地方进展、技术条件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测算,《意见》设置的目标合理可行。
 
  二是协同推动焦化行业结构优化调整。从产业结构方面来看,《意见》强调,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推动现有焦化企业实施钢焦融合、兼并重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新改扩建焦化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针对半焦(兰炭)企业环境管理偏弱、集中度低、产业链条短等问题,提出合理控制产业规模、向工业园区或优势企业集中、制定转型升级方案等措施要求。从运输结构方面来看,《意见》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要求充分衔接,提出“进出企业物料和产品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同时根据行业特点,持续为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应用场景,带动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从用能结构方面来看,《意见》提出了鼓励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管式炉等措施,强调推广应用余热回收技术,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煤气利用率。
 
  三是统筹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意见》注重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系统提升,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指标措施,预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VOCs减排约60万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减排约3万吨、5万吨、23万吨。必须认识到,超低排放改造形成污染物减排的同时,对二氧化碳减排也有显著的正向协同作用。《意见》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如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并引导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据测算,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全行业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000万吨。
 
  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焦炉是不可中断生产设施,焦化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不仅仅需要可靠的污染防治措施,更需要在生产过程中精细化管理,要把每项工作做到位,才能确保排放达限值、焦炉不冒烟、厂区无异味。因此,《意见》对焦化企业全过程环境管理提出要求。从平台建设方面来看,要建设更要用好涵盖自动监测设施(CEMS)、分布式控制系统(DCS)、VOCs监测仪、空气质量微站、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等内容的全厂环境管理平台,通过生产、治理、监测数据异常报警、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功能。从运行管控方面来看,《意见》着重强调要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要求建设焦炉烟囱废气备用治理设施或多仓室改造,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设备维护,降低各类关键设备事故检修频次。提出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控制氨逃逸、加强熄焦废水监管等要求。从管理制度方面来看,《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三、凝聚合力推进焦化行业超级改造取得实效
 
  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意见》通过差别化的政策进行引导,鼓励焦化企业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时,要充分评估、科学规划,稳步推进。
 
  一是充分认识超低排放改造的艰巨性。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一项涵盖全流程、全工序,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集成了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管理提升、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系统工程。整个行业、环境管理部门、第三方环保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吸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初期部分企业因为认识不足而造成物力财力浪费的经验教训。必须认识到,仅达到有组织排放限值不等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仅建设原料煤封闭大棚不等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已公示的钢铁企业焦化工序更是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持续提升。
 
  二是各级管理部门要科学引导,稳步推进。建议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套政策解读、宣贯和实施,尽快出台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相关技术指导文件,鼓励企业尽早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选择基础条件良好、环境管理水平较高的焦化企业作为试点,打造示范标杆,做好宣传报导,鼓励企业向标杆企业看齐。地方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确定改造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对于积极实施改造的企业,帮助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等支持;对于完成改造的企业,给予绩效评级等差别化政策倾斜。除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特别迫切的地区外,不层层加码,不实施“超超低”。各级环保、发改、工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形成合力,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信贷等政策支持。
 
  三是行业企业要积极谋划,主动作为。焦化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开展超低排放预评估,分析企业现状与超低排放要求的差距,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焦化企业要按照《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2025年底前淘汰4.3米焦炉;其他区域焦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研判,确定对4.3米焦炉实施超低改造还是列入淘汰退出计划。初步估算,一个污染治理水平一般的100万吨独立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一次性建设投资约8000万元;若企业环保历史欠账较多,相应的投资将更多。要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重点区域焦化、钢焦联合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先行先改,力争提前完成;非重点区域企业要加强技术交流和案例考察,充分学习标杆企业的改造经验,按时序稳步推进。同时,行业协会等机构要搭建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是公众支持,全民参与。人民的健康和福祉与空气质量息息相关,改善空气质量就是改善民生。要把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作为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驱动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要鼓励公众参与,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举报奖励机制;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要关注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推进实施,将有效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会让我们的天更蓝,人民生活更美好!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 邹世英)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编辑 | 宋祥
 
  原标题:专家解读 | 积极推进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助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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