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日施行!会不会被纳入监管?要做些啥?不做会有啥处罚?
- 2024/3/1 14: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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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
号外号外!《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日(3月1日)起施行。作为企业单位,可能关心:会不会被纳入监管?要做些啥?要是任性,不做会有啥处罚?为了帮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进一步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这些要点不容错过!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什么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以下均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②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③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做什么?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 建立、实施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消除隐患,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设施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重点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通过隐患排查或者自行监测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标或者存在污染迹象、污染物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的,要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找污染原因,采取必要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污染原因不能查明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5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保存拆除活动相关记录。【未保存拆除活动记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什么是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以下均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①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②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③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④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要做什么?
1 建立、实施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消除隐患,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未建立、实施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设施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重点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发现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含量超标或者存在污染迹象、特征污染物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的,要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找污染原因,采取必要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污染原因不能查明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
土壤污染责任人要做什么?
1 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编制修复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 修复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降低土壤、地下水污染物修复目标或者作出减少修复方量、面积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修复方案并备案。【违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重新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修复方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方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违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重新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作出书面说明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原标题:这个条例今日施行,划重点了!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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