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知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
- 2024/3/6 1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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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际,湖南省3部门就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有关事项进行通知明确。
排污单位之间发生的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关系,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污染物排污权的,从购得之日起十年内不需缴纳有偿使用费,十年后按规定标准缴纳。
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污染物排污权的,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之后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2024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通过核定或交易方式获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汞、铬十一类污染物排污权的,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以上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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