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来了
- 2024/3/29 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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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方案VOCs废气处理挥发性有机物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文件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提高轻微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福建生态云平台等科技支撑,构建精细化大气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大气治理能力现代化、智慧化水平。文件征意截止4月3日。
全文如下:
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聚焦新福建宏伟蓝图和“四个更大”等重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提高轻微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福建生态云平台等科技支撑,构建精细化大气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大气治理能力现代化、智慧化水平;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白云幸福感,高质量推进美丽中国先行示范省建设。
(二)目标指标
到2025年,设区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0.0μg/m3,不发生重度污染;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较2020年分别完成1.52万吨、1.10万吨。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产能已饱和的行业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原则;对产能尚未饱和的重点行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较高的新兴产业项目引导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控制钢铁产能增长。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逐步减少独立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序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结构
贯彻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强重点行业产能状况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运用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不达标、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
福州、泉州、漳州、莆田、龙岩等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依据辖区内产业集群制定制鞋、建陶、纺织、化工新材料、机械装备、印刷电路板、家具等主要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制定“一园一策”,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加快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江阴港城经济区、古雷石化工业区等片区集中供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核电余热供热。对家具、汽修、机电等涂装类产业集群,重点推进低(无)VOCs含量涂料替代,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对制鞋、印刷等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推进低(无)VOCs含量油墨、胶粘剂等替代,鼓励建设废弃溶剂容器集中回收处置中心。对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积极统筹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鼓励制鞋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聚氨酯热熔胶、水性聚氨酯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加大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推广力度。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住建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八)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7.4%,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5%左右。安全稳妥推进核电建设,加快漳州、宁德霞浦等核电基地建设,进一步优化全省电力结构布局。优化风能开发布局,加快开发海上风电资源;有序发展太阳能发电,支持户用和工业园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屋顶太阳能光伏分布式发电,因地制宜推进“渔光互补”、渔上光伏等项目;开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配置储能需求研究和配建,提高其调节能力。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稳妥有序推广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
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在无法集中供热的区域研究发展长输供热项目,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散煤。到2024年底,全省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底,全省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信厅、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二)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30%和35%左右,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福州、厦门等省内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推进环湄洲湾、环罗源湾、古雷石化园区等重点工业企业(园区)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加快铁路干线瓶颈路段扩能改造,充分发挥向莆、兴泉、衢宁等铁路的货运功能,加快构建港口后方铁路通道,加强沿海港区与后方铁路货运通道衔接。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加快宁德白马港、漳州港尾铁路支线和福州港口后方铁路建设,加快宁德漳湾港、福州松下港前期工作。开展漳州古雷港区铁路支线、厦门港接兴泉铁路和湄洲湾港接兴泉铁路港口后方通道前期研究。到2025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推动铁路场站向重点港口、枢纽机场、产业集聚区、大宗物资主产区延伸。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用海、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各地分年度制定老旧汽车淘汰实施计划,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2025年力争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30%以上。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全省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强化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 “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福州机场、厦门机场等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农业农村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六)推进扬尘污染精细化治理
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5%;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区域、城区在建工程、拆除工程、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应急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秸秆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九)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鼓励湄洲湾石化、古雷石化、江阴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钢铁冶炼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和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改委、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建陶、玻璃、石灰、有色、砖瓦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信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鼓励福州、厦门、泉州等有条件的地市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
推广氮肥机械深施,科学施肥和减少化肥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和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三)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春末夏初、秋季等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利用走航监测、热点网格、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开展PM2.5、VOCs等污染源追踪与解析。以厦漳泉、环湄洲湾等为重点区域,根据预测预报结果,组织开展多地市污染天气联合应对。鼓励相邻市县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四)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省级—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加强各级预报中心建设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预报准确率。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各地应统筹考虑重污染天气、轻微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形成管控企业清单,细化实化应急管控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加快开展钢铁、水泥、建陶等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领域绩效分级,严格审核把关A、B企业评定,根据分级结果实施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每年9月底前,近三年内仍有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地市,应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修订工作。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五)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建设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推动建设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立体监测网络,加密全省光化学组分网,重点城市开展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设区市开展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加强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石化、化工企业集中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到2025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排放清单编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八)持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研究启动修订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地方和国家标准体系有机衔接,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标准全覆盖。鼓励厦门等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适时制(修)订制鞋、纺织印染、合成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制定地方陶瓷、水泥等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及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省发改委负责)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省发改委牵头,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根据中央部署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联动机制,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责任单位:人行福建分行、福建证监局、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行动计划和本方案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实施方案。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责任单位:相关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组织对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开展监督帮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十三)加大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大气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公众畅通获取大气污染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等各类环境信息。持续开展“大气超级监测站”公众开放日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人行福建分行、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促进公众参与
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等节点,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中央、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信访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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