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起,大连施行新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标准
- 2024/4/11 1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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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散煤治理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大连市修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将于4月11日起正式施行。《通告》明确了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种类、禁燃区要求,以及各相关地区部门权责,进一步提升了禁燃区管控标准。
有力推进燃煤锅炉整治
《通告》将大连市中心城区原来执行的《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提升为参照Ⅲ类(严格)标准。修订后,大连市中心城区不得使用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为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有序规范生物质锅炉使用
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但在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完善,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一些问题。《通告》对大连市中心城区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对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锅炉,要求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有效保障居民清洁取暖
《通告》新增了民用燃煤设备管控要求,提出禁燃区内的民用燃煤设备,应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开展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替代,或实施搬迁。尚未完成改造,或虽完成改造但因客观原因不能稳定运行的,可暂时执行禁止燃用Ⅰ类燃料组合的管理要求。逐步推进散煤治理,又结合实际提出过渡性的措施,确保居民清洁安全取暖,避免“一刀切”。
供稿:迮义(大气处)
编辑:赵冬梅
原标题:4月11日起 我市施行新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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