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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集中通报环保督察典型案例:私挖盗采砂石、固废随意倾倒、VOCs管控不到位等问题突

2024/4/12 1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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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生态环境
关键词:环保督察固废处置VOCs
导读:3月15日,宁夏第三轮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进驻石嘴山市、中卫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三批3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3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轮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自治区党委第一、第二、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进驻石嘴山市、中卫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三批3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石嘴山市私挖盗采砂石 侵占林地草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2024年3月,自治区党委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石嘴山市时发现,盗采砂石、侵占林地草地,破坏生态问题较为突出。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山水林田湖草沙要素齐全,但生态环境本底脆弱,保护任务艰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二、主要问题
 
  (一)私挖盗采严重。督察发现石嘴山市盗采砂石坑14个,占地300亩左右。惠农区王泉沟村周边有5个盗采坑 ,最大一处约154亩,最小一处约20亩,小狼沟2处盗采坑约5.1亩。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4个盗采坑约16.9亩。简泉农场李学才石料厂西侧已做修复的盗采坑,再次被盗采。大武口区宁夏协力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业固废填埋场二期项目时,违法越界开采砂石,超界面积4.4亩。平罗县红崖子乡红翔新村粘土矿多年遭私挖乱采,存在多处鸡窝状采坑。以上盗采区均未实施生态修复治理。
 
  (二)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草地。督察发现石嘴山市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草地20处约470亩,其中占用草地14处约340亩、占用林地6处约129亩,因盗采砂石、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态遭到破坏问题尤为突出。宁夏农垦集团前进农场界内,掩埋、堆放大量硅锰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及建筑垃圾等,其中,违法违规侵占林地13.37亩、草地105亩,存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很大风险。惠农区富海物流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料,占用林地约85亩,扬尘污染周围环境。
 
  (三)监管责任缺失。2021年至2023年,石嘴山市共立案查处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件72起,其中,石嘴山市本级13起、惠农区41起、大武口区12 起、平罗县6 起;分年看,2021年 20起、2022年15起、2023年37起,大幅反弹。有关部门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对私挖盗采、违法违规侵占行为,监管整治措施不严,未能切实加以遏制。
 
  三、原因分析
 
  石嘴山市及有关县区对矿产资源生态保护认识不到位,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政策、制度不完善。市级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存量及盗采情况不掌握,监管有空白点。相关部门存在管理漏洞,造成问题频发多发屡禁不止。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中卫市固体废物随意倾倒问题突出 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重
 
  2024年3月,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中卫市时发现,中卫市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填埋等问题突出,存在污染环境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一、基本情况
 
  固体废物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近年来,中卫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速推进,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大,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工作相对滞后。
 
  二、主要问题
 
  (一)固体废物随意倾倒问题突出。督察发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城市周边、河道、林区、农村乡镇周边一些空地、闲置厂房等均存在随意倾倒、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情况,尤其是农村田间地头、河道周边更为普遍,有的还占用林地、草地等,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兴泰工贸有限公司南边空地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约3740平方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二)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严不实。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乱堆乱放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全面清查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非法倾倒、乱堆乱放问题。督察发现,中卫市对固体废物非法倾倒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落实不力,举一反三整改和清理整治不彻底,固体废物倾倒和乱堆乱放问题仍然突出。中卫市工业园区自查问题整改时,距整改点不足200米处存在倾倒约800方的建筑和生活垃圾,但并未将此点位列入问题清单进行整改。另外,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东台学校路边和东园镇黑山村村边空地、中宁县第四污水处理厂旁边沙场和中宁县红宝沟桥下、海原县西安镇套湾村深沟等多地不同程度存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填埋等现象。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督察发现,中卫市每年产生建筑垃圾约30万吨,目前只有沙坡头区建设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且收集贮存转运体系不畅,综合利用不到位。中宁县、海原县目前还未建设建筑垃圾收集贮存消纳场和综合利用项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设施不完善是造成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主要原因。
 
  三、原因分析
 
  中卫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处置措施不科学,落实上级要求有较大差距。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现代煤化工产业区部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不到位 区域臭氧浓度不降反升
 
  2024年3月,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时发现,现代煤化工产业区部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不到位,区域臭氧浓度不降反升。
 
  一、基本情况
 
  现代煤化工产业区(以下简称“煤化工园区”)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面积39.94平方公里,主导产业为现代煤化工,现有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11家,占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68.7%,年排放量约为2.1万吨,占年排放量的80%左右。
 
  二、主要问题
 
  (一)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持续增长。2021年至2023年,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由1.76万吨迅速增长至2.6万吨,年均增长率达14.9%。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2023年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优良天数比例为78.6%,同比下降9.1个百分点,其中臭氧浓度为15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5.4%,臭氧浓度增长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2021年至2023年每年4月至10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均有不同程度臭氧污染发生,臭氧污染影响周期长,特别是2023年6月25日至7月1日,出现长达一周的臭氧污染天,2023年8月5日,发生有监测数据以来首个臭氧中度污染天。2024年3月9日,出现全区首个臭氧污染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挥发性有机物会产生恶臭,2022年至2023年,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共受理恶臭异味信访投诉件136件,占受理信访投诉件总数的42.9%。
 
  (二)部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不到位。督察发现,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芳构化催化剂再生装置尾气未经治理直排大气;宁夏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部分池体虽已加盖,但密封效果不佳,好氧生物池顶部开有多个孔洞,挥发性有机物未得到有效收集;晓星氨纶(宁夏)有限公司2号氨纶车间顶部工艺废气处理装置中,生物除臭单元(二氧化氯)所用的盐酸、次氯酸、亚氯酸渗漏严重,生物除臭装置顶部表面、地面大面积腐蚀,2号氨纶车间顶部工艺废气比对监测采样口未封闭,企业污水处理站厌氧塔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经塔顶排放,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三)个别企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明确要求,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明确要求,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设施。督察发现,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60万吨甲醇项目气化工段灰水处理含硫闪蒸气,变换工段气提塔含硫尾气通过常压火炬燃烧,涉嫌二氧化硫总量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限值;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丁烯醇生产工序产生的弛放气一直送至轻烃火炬燃烧,且火炬系统未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设施。
 
  三、原因分析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存在短板弱项,有关部门对所属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监督管理手段不足、亟需加强,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精准落实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企一策”措施。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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