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发布
- 2024/4/23 10:45:47
- 17660
-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键词: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污水零直排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4〕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
(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禁止在流域上游新建、扩建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流域上游转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闽江流域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地方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2.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加快制定省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畜禽养殖分区管控要求,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在可养区内,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粪污直排废水或消纳地外排尾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水口库区坝址、大樟溪莒口水闸上游地区应当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提标改造,2024年底前排放污染物浓度力争降至现行标准的50%。(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3.推进淡水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三区”,合理布局绿色养殖空间,科学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严格落实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健全完善养殖尾水设施建设、运维和监测等长效机制,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执法监管。推动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绿色生态健康转型,分阶段依法清退水口库区网箱养殖,2024年底前闽清县全面完成、古田县和延平区基本完成,2025年6月底前古田县和延平区全面完成。(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4.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在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开展废水深度治理,实行废水分质分流处理,强化脱氮除磷工艺,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我省产业实际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推动氟化工、印染和电镀等行业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尤溪县、大田县铅锌矿产集中区内要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明管化改造。落实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放污水全达标、重点园区及园区内企业污水管道可视化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闽江流域化工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24年底前,化工、印染等园区内的企业,完成初期雨水控制工程,实现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雨洪排口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支持将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鼓励工业园区及企业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回用于厂区生产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6.加快补齐市县生活污水短板。分片区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重点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加快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提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2025年底前,福州、三明、南平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达79%、70%和70%,三明、南平所辖县级市和闽侯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70%以上或在2022年基础上提升至少10个百分点,三明、南平所辖县城和永泰县、闽清县、古田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50%以上或在2022年基础上提升至少10个百分点。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进水浓度和处理率,2025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快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25年底前流域内城市和县城现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的尾水执行不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其中南平、三明市级和永安市、清流县、武夷山市、浦城县、政和县、连城县等地力争提前一年完成。(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7.大力整治黑臭水体。持续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巩固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对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持续开展排查,制定整治方案,2025年底前基本消除。对县城黑臭水体,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现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县城黑臭水体治理,2025年底前基本消除。(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镇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面推进建制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在建制镇建成区,到2025年,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建成区基本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在农村,配套完善“最后一公里”主干网和接户截污“毛细管网”,开展提升治理核查成效评估,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5%以上,进一步提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各有关地方要建立常态化建设管养及长效运维机制,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实施管网运维。积极推进“厂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维,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稳定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巩固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9.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接续实施江河流域生态林、城乡绿化和绿色通道工程,推进各类迹地更新,促进森林正向演替,提升生态系统水源涵养能力。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2024—2025年完成闽江流域植树造林80万亩以上。实施松林改造提升31万亩,其中2024年实施14.96万亩,2025年实施16.04万亩。持续做好坡耕地、崩岗、废弃矿山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茶果园等生态化改造,打造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2025年底前水土保持率达到93%。(责任单位: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修复。闽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禁止开采矿产,加强生产矿山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山采石。严控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科学优化枯水期水资源生态调度,加强水工程调度,落实生态流量泄放要求,保障闽江流域生态流量。推动流域生态廊道保护与修复,规范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全流域建设美丽河湖,实施建溪、崇阳溪、大金湖等美丽河湖项目。持续开展水口库区环境整治,常态化打捞河漂垃圾、水葫芦,并清理上岸、规范处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湿地保护修复。在闽江流域重要河口、河流交汇处等敏感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加强湿地污染防治,改善区域湿地水环境质量。推进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湿地公园,实施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巩固提升闽江河口互花米草除治攻坚成效,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二、组织保障
强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市、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治工作制度,推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防治措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闽江流域综合治理纳入常态化管理,强化技术帮扶、执法监管和跟踪督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闽江流域梯级电站联合调度、水口电站开闸放水减淤、水口库区生态修复等课题研究及技术攻关,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全民共建美丽、幸福闽江的浓厚氛围。持续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区)纳入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责任共同体,补偿资金向上游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优先用于支持国家和省里确定的碧水攻坚重点任务和闽江流域治理任务。积极探索和引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本工作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闽江流域涉及市、县(区)名单
附件
闽江流域涉及市、县(区)名单
一、福州市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福州高新区
二、泉州市
德化县
三、三明市
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
四、南平市
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五、龙岩市
长汀县、连城县
六、宁德市
古田县、屏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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