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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印发

2024/4/24 11: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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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污染源监测
导读:近日,《茂名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全文正式发布,对于一般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3名预案评审专家,鼓励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参与。
  近日,茂名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茂名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全文如下↓↓↓
 
  茂名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等各环节重点管理要求,提高各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推动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守好突发环境事件第一道防线,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茂名市辖区内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服务机构、茂名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等从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操作指引
 
  (一)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
 
  1.企业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对环境应急预案结论承担主要责任,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名录》)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均需组织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鼓励《名录》外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企业根据实际产废排污情况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3.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要求。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拥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能力,有能力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最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并确定企业风险等级等,有能力编制或指导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本。
 
  (3)组织与管理体系健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技术质量控制和档案等管理体系,确保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并对相关档案进行归档。
 
  (二)不断提高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和可操作性
 
  1.企业可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企业如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应在环境应急预案封面注明技术支撑机构名称,编制工作组的组长仍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相关人员全程参与。
 
  2.避免模板化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针对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预案表现形式,对于环境风险等级较高的,应采取1综合+N专项+若干现场预案组成,对于一般环境风险企业,可采取1专项+若干现场预案形式,落实差异化的表现形式,侧重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可参照《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3.预案编制过程中,预案编制单位应熟练掌握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梳理排查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或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分别列入短期、中期和长期整改计划督促企业持续改进,详细制定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参照《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最终形成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重点要求如下:
 
  (1)预案编制说明。简要介绍预案编制的背景依据、编制过程、上一版预案的执行和演练情况、预案评审情况以及编制机构情况,篇幅控制在3页之内。
 
  (2)环境应急预案。分三级架构,一是综合应急预案,为纲领性指导文件,体现战略性;二是专项应急预案,针对某一种类型事故的专项应对措施和方案,体现战术性;三是现场处置方案,为针对某一点位或部位局部泄漏或洒落的应急处置措施,类似操作规程,侧重及时性和可操作性。
 
  (3)环境风险评估。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仔细核实企业涉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实际存量以及最大储量,分别计算涉水和涉气环境风险物质,力求Q值准确,符合实际;同时要科学计算M值,实际调查后准确判定E值,严禁随意调高或降低企业实际环境风险等级。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编制相应调查报告,报告应尽量详实准确,可涵盖企业自有、周边企业、工业园区、街道和辖区管理部门等多方应急资源,紧急情况时可调度共享实现区域应急联动。
 
  (5)结合实际。在组织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开展原有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调研,加强原有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善,确保应急预案持续完善。
 
  (6)相互关系。环境应急预案应严格区别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在环境应急预案中明确界定突发环境事件与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衔接,做好与上级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审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评审主体为企业。
 
  1.评审人员组成
 
  预案评审专家须从我市环境应急专家库选取,专家名单在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中公开。预案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由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确定评审组组长。
 
  对于一般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3名预案评审专家,鼓励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参与;较大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4名预案评审专家和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当生态环境部门代表无法参加的,可增加1-2名评审专家代替;对重大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5名预案评审专家,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必须全部参与,缺一不可。
 
  2.评审方式
 
  对于一般和较大环境风险企业,鼓励现场评审,也可采取现场评审与函审相结合方式,函审专家数量不得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五分之二;对于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必须按要求组织全员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认真查看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环境风险物质储存管理情况、环境应急物资配备情况、环境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对存在不足或问题项要指导企业改进提高。
 
  3.评审意见
 
  我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预案评审提前准备好评审会议签到表、评审要素打分表,现场评审时按专家所提意见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见指南附件)并经确认后打印签字。
 
  预案评审总分(以下简称为总分)为评审组内各专家评分的平均值,总分小于60分为不及格,建议对预案进行重大修改或对现场应急设施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评审;总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为合格,建议对预案进行修改后,由专家组长或第三方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总分大于等于80分为优秀,建议直接通过评审,不需专家组长或第三方评审组织单位复核。评审组认为预案及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存在重大缺陷,应急措施不能满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需求等情形的,可给出“不通过”的评审结论,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评审结论为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的,企业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附表3形成修改说明,送评审组组长复核。涉及设施设备的一般应附现场图片,评审组组长对修改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必要时,评审组组长应征求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
 
  评审结论为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改,重新组织评审。
 
  4.意见修改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要求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意见落实,并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中附表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改说明表》签字,以保证专家意见的落实和环境应急预案质量。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应与环境应急预案一并提交企业有关会议审议。
 
  (四)严格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1.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要求,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2.备案受理权限划分:
 
  (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受理跨地市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2)市生态环境局:市重点排污单位、跨区县行政区域或有环评批复文件由省厅及以上审批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3)市生态环境各分局:除上述省厅和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本辖区内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
 
  3.目前我市原则上已不再受理纸质备案材料,我市全面推行《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省平台》)。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形式备案审查制度同时应针对重点环节,如申报备案内容是否按要求填报完整、预案评审是否符合本指引要求、环境风险评估结论是否准确、应急资源调查是否参照相关编制指南执行、编制说明是否体现第三方编制机构信息等进行重点查看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通过并在审核意见处列明所有不符合项。
 
  对于新建项目,由于《省平台》暂未设置相应备案管理模块,且新建项目部分信息缺失无法完整填报导致备案审核无法通过,但由于环保验收所需,按照上述第二点备案受理权限划分,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受理此类项目的纸质备案材料,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加盖公章的纸质备案表。待省平台调整完善后按新要求执行。
 
  4.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已备案的企业(含市局受理备案)名录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备案时间、环境风险等级等信息。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一次。
 
  5.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提高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效率,执行5个工作日受理完成备案的管理要求,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不得无故拖延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6.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列入日常检查或双随机抽查工作内容,重点检查《名录》内企业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期限是否超过三年、企业发生重大变化预案是否及时修订等情形,并依法查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
 
  (五)提高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和管理水平
 
  1.环境应急预案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于20个工作日内提交《省平台》进行备案,平台填报时应认真核实填报本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是否跨区域、环评批复文件是否由省生态环境厅及以上审批等内容,便于确定备案受理部门。
 
  2.企业每三年应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若出现《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要按照本指引及时修订后重新备案。
 
  3.企业应在预案完成备案后三个月之内组织开展专项环境应急演练,检验环境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演练形式可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并做好相关记录,针对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补充说明,若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重新修订预案。各企业应将环境应急演练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实施完成后做好资料存档备查。
 
  4.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完成后,应按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宣传,持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和体系,增强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信息报告流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响应,积极有序应对,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六)强化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后管理
 
  1.监督管理方式。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较大以上风险企业环境预案抽查20%、一般风险企业环境预案抽查5%。抽查方式采用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抽查结果。
 
  2.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抽查结果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白名单制度。对存在风险等级判定错误、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缺失等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纳入黑名单;对于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强的环境预案,纳入白名单,并作为环境应急预案范例进行推荐。黑名单和白名单在市局网站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内容。
 
  3.督导问题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环境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督导相关企业单位重新开展风险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不按照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企业,严格按要求处罚。
 
  原标题: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茂名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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