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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邓洁琳、施懿宸:ESG实践中的法律风险浅析

2024/5/9 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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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关键词:ESG评级危险废弃物
导读:当前,法律视角下的ESG实践,环境维度气候和环境虽占据较大的关注,但实质性诉讼和赔偿存在困难;社会维度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议题诉讼事件增加;治理维度的诉讼多聚焦企业/项目尽职管理各方面实际执行偏差、误导性披露等。
  2024年尚未过半,极端天气事件就已经在中国以及全球多地频繁出现。参照诺贝尔奖得主日裔美国科学家真锅淑郎在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二氧化碳浓度与全球升温”模型预测,极端天气会对未来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2023年,奥地利十几名儿童以“未能保护他们免受气候危机的影响”向奥地利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对气候变化采取更强硬的行动,以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以“代际公平”为应对气候变化为体现的新型国际诉讼越来越多。当前,法律视角下的ESG实践,环境维度气候和环境虽占据较大的关注,但实质性诉讼和赔偿存在困难;社会维度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议题诉讼事件增加;治理维度的诉讼多聚焦企业/项目尽职管理各方面实际执行偏差、误导性披露等。
 
  一、ESG发展现状
 
  在ESG发展需求方面。据联合国发布的《2024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报告指出,当前利率持续高企,冲突进一步升级,国际贸易疲软,气候灾害增多,给全球增长带来巨大挑战。以ESG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指向工具,或成为突破危机瓶颈新的发展期冀,大力推动可持续发展和气候行动,或将使全球经济走上更为韧性增长的道路。
 
  在ESG实践方面。从ESG信息披露、ESG投资的市场实践,到配套的ESG评级、ESG鉴证、ESG教培等生态服务呈指数增长。与之并行的,是在传统经济模式突然的可持续发展转向下,机会主义的盛行,ESG错位造成良莠不齐的实践情况,也正在把ESG推向风险拓宽的十字路口。
 
  二、ESG实践中的问题与诉讼风险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ESG)是三个基于价值的评估和筛选要素,即业务和投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公司治理是否完善等。基于ESG可筛选出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持有价值的主体。
 
  在市场金融激励和政策压力下,ESG热度背后机会主义催生的风险正在积聚。
 
  从企业ESG诉讼风险来看:
 
  “公司治理不善和/或对社会或环境的负面影响而引起的纠纷和监管调查”是目前国际社会最常见诉讼,多为环保组织或地方集体向企业或政府发起集体诉讼。
 
  “将ESG作为形象工程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或是迫于政策或管理压力形式主义的ESG实践”等漂绿事件在部分欧美等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约束,由相关管理部门介入并处罚。
 
  “公司未能履行其 ESG 声明,由投资者主导的纠纷。”常出于公司在承诺及信息透明度偏颇,随着市场ESG意识增强和机构投资者介入,此类诉讼逐渐增加。
 
  ESG市场发展风险来看,主要为当前ESG相关法律散落,从业者和公众相关法律意识不够充分:
 
  “ESG咨询、ESG评级和ESG鉴证作为引导和约束主体ESG实践的角色,基于评级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考证、可鉴证指标的局限性,对主体实际影响力度尚为有限。”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恶意串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对他人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其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具体事件具体行为对照刑法条款进行认定并处罚。
 
  以比特币挖矿为例的高耗能民事纠纷,《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也将对相关事件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其中第九条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SG的“ESG”发展:ESG对可持续发展支持的有效性和实质性,亟需整个ESG生态的向好发展。
 
  三、ESG指标与法律法规
 
  环境维度:当前,气候相关诉讼虽较为难进行科学归因,但企业在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范围一、二)已逐渐成熟;然而在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资源方面纠纷虽较易确定,但在企业实际财务风险分析及披露时更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设立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气候立法框架,于2008年拟定首份《气候变化法案》。

  社会维度:社会议题随时代、技术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最具多样性和灵活性,也是国际社会最容易出现差异及争议的维度。
 
  社会维度覆盖的利益相关方,贯穿企业价值链和运营的细枝末节。当前我国虽未有专项法律约束,但均有所覆盖。同时,我国在负责任供应链、社区概念下的关注有待提升。德国2023年出台《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确保全球供应链中的人权和环境保护标准得以遵守,德国大型企业不再能自由决定是否要在其供应链上承担企业社会生态责任,而是必须依法承担这一责任;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也从价值链角度对企业基于风险的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提出更为严苛的管理和报告要求。

  治理维度:当前,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众国家已将ESG融入公司《尽职管理》要求。我国公司治理部分议题的关注和响应具有高度本土化特点,被融合进党建职能范畴。其中值得注意的风险落点在企业公司治理层面的披露多沿用年报内容,对未覆盖的议题响应力度有限,且易出现定向信息披露的情况。

  四、展望
 
  “道德”是ESG提出、发展和实践的原点,法律约束则为ESG与可持续发展相辅相成的重要支柱。
 
  在全球可持续发展大背景下,ESG作为可持续发展框架工具,已可观察到基于ESG实践下学术研究和市场验证的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各部委及监管机构需在大力支持ESG发展的同时,配套严格的ESG行动规范和可能的处罚认定;企业(含金融企业)作为ESG实践的核心主体,以法律为底线,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为指向的开展行动;ESG咨询、评级及鉴证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则以提供客观且专业的指导为原则,促进ESG生态圈的良性发展;ESG教培作为专业ESG人才培养和输出方,则应以“道德”为第一要义做好ESG发展的领路人。
 
  附:部分ESG相关议题诉讼列表

  参考文献
 
  [1]联合国,《2024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2024.01
 
  作者:
 
  邓洁琳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施懿宸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高级学术顾问,中财绿指(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原标题:IIGF观点 | 邓洁琳、施懿宸:ESG实践中的法律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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