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生态环境监测领域20家!贵州省关于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 2024/5/13 1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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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整合各行业部门监管力量,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行业监督管理和秩序规范工作,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明确将持续强化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建工建材、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加大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2024年省级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将近年来抽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和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机构(含认可实验室)纳入重点抽查范围,加大抽查比例。省级共抽查100家机构,其中包括生态环境监测领域20家。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整合各行业部门监管力量,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行业监督管理和秩序规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决定于2024年4月至9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打击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服务环境。
二、明确重点领域,加强纵横联动
(一)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持续强化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建工建材、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加大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二)组织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2024年省级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将近年来抽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和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机构(含认可实验室)纳入重点抽查范围,加大抽查比例。省级共抽查100家机构,重点整治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20家,建筑工程及建筑材料检验检测领域20家,食品、粮食、成品油领域2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30家,其他领域10家。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检查;建筑工程及建筑材料检验检测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检查;粮食检验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检查;机动车检验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检查;其他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2024年4月开始,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由省级单位执法人员,各市(州)级相关工作负责人、执法骨干、行业专家,以及属地相关单位执法人员组成。各市(州)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部署市(州)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责任,保持对检验检测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联合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关注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信用等级差的检验检测机构,科学合理制定本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合理确定县级局的任务分配,全面完成“政府监管重点任务”三年内(2023——2025年)实现所有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检查的工作任务,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档案。
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随机抽取到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要充分运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规范抽查程序和流程,实现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现场检查期间,应配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共同参与,发挥好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涉及联合监管的,要各自选派监管人员、技术专家共同参与检查,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优势。对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由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三、严厉依法查处,加大惩戒力度
(一)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以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为重点,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二)着重重点人员基本能力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熟悉《准则》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熟悉检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四、推动自查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照《2024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要求,于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备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承担检查任务的技术专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出检查意见,不得弄虚作假、避重就轻,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六)及时总结上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各地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省市场监管局。
原标题: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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