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2024/5/13 1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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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 关键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VOCS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 计划〉的通知》 (国发 〔2023〕2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 战,精心守护 “吉林蓝”,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助 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 群众身边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聚 焦细 颗 粒 物 (PM2.5) 和臭氧 (O3)协同控制,从源头到末端做到精准、科学、依法 治污,实现环境 效 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 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 (PM2.5)平均浓度比2020年下降 1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全省氮 氧化物 (NOx)和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 别下降10%以上。
为此,根据《方案》,吉林省将推进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减排等多项重点任务。
全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强化 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石化化工、工 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有机 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废气 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钢铁行业及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钢铁超低排放改造重 点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 (含电 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逐步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开展超低排放 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 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强化治污设施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 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重点涉气企业逐步 取消烟 气 和 含 VOCs废 气 旁 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 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合理规划餐饮项目 布局,持续深化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加强部门联动, 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排查 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逐步将氨逃逸列入 监测范围,加强重点单位在线监测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 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还将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 的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 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 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维 护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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