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24/6/12 13: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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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废气处理
为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对《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修订内容
(一)将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的调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实施科学化、精准化、差别化减排,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二)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定义,将原“适用范围”修改为“定义及适用范围”。增加“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三)进一步优化工作原则,将原预案明确的“及时预警,有效响应”、“绩效分类,差别管控”、“明确责任,强化落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原则修改为“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科学预警,有效响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原则,对相应内容进行了阐述。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修订内容
(一)对应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及精减各类领导小组要求,对重污染天气指挥体系进行了相应调整。取消了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的7个工作组,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组成、职责进行了调整,最新表述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对应编制体系,将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市委宣传部调整为市委网信办。
三、修订研判与评估内容
(一)将原“监测与预警”修改为“研判与评估”;原预案第6章节“总结与评估”内容合并到该章节。
(二)将“监测”中的“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执法检查、自动监控等途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修改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三)为规范重污染天气会商程序,提升预测预判的准确性,增设重污染天气“会商”程序,会商内容表述为:“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依托市气象预报中心和省驻巴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提前24小时及以上上报预警建议,包括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等级、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
(四)对“评估”中的内容部分进行修改完善,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结束后,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调查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同时评估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修改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结束后,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复盘分析污染全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情况、形势分析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四、修订重污染天气响应规则
(一)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将“预警分级”规定为: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
“4.1 预警分级”内容中,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
将“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修改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将“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修改为“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将“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修改为“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考虑到各县区环境条件不同,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既要有区域联防联控,也要给予相应的自主权力,避免应急响应“一刀切”,应急措施过渡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新增了“各县区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修改预警发布时间、程序和方式,将预警“发布时间”由原来的原则提前24小时以上调整为原则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考虑到各类预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并与省发布预警权限规定,调整了我市各级预警发布批准权限,将原预案中红色预警权限由分管副市长批准调整为由市长批准。具体表述为:“可能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监测、科研、管理等相关人员会商研究,起草形成预警发布建议报告,并按程序向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上报预警信息。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长审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三)修改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规则。增加“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规则。增加“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规则。
将“当空气质量已经达到现有预警更高级别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调整至相应级别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对措施。”修改为“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四)删除“区域应急联动”及其内容。
四、修订应急响应内容
(一)在“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内容中,删去“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20%和30%以上。”
(二)将“区域应急联动”内容修改为:以川东北区域内5个城市(南充、达州、广安、广元、巴中)中,3个以上相邻城市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或接到省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三)针对环大气〔2024〕6号未将臭氧污染作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条件,仅要求发布提示信息的要求,我们在预案应急响应措施“总体要求”中,原则提出了“因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各县区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监管,加大城市路面冲洗、喷雾保湿降尘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四)考虑到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已是大气污染防治管控的常态性手段,此次修改不再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作为应急减排措施列入预案要求。
(五)对“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分别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五、修订信息公开内容
将原预案中“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和“信息报告”合并为“信息公开”。
将“报告时限和程序”修改为“应急响应报告时限”,其内容“重污染天气统一报警电话12369, 12345、110、119、12319等服务热线参与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修改为“重污染天气统一报警电话为12345、110、119、12319等服务热线参与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市、县区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当天,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修订附则内容
规范了应急预案备案程序,规定:“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区应急局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生态环境厅和市应急局备案。市、县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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