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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河湖长工作制度》印发

2024/6/13 1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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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安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关键词:流域治理河道水处理
导读:《宝安区河湖长工作制度》近日印发,明确了河长、湖长工作职责和要求,将助力全面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落实。
  为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河湖长工作制度,明确河长、湖长工作职责和要求,全面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落实,宝安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了《宝安区河湖长工作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会议制度、巡查及提醒制度、督察督办制度、培训制度、“河长+检察长”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督察督办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原文如下↓
 
  宝安区河湖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协调解决我区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河湖长工作制度,明确河长、湖长工作职责和要求,全面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街道级总河长,区、街道、社区级河长湖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会议制度、巡查及提醒制度、督察督办制度、培训制度、“河长+检察长”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督察督办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河长湖长要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河湖长组织体系
 
  区级河湖长按照《深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级河长湖长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领导最新分工和河湖长制工作实际执行,由区委书记任区第一总河长,区委副书记、区长任区级总河长,区委、区政府班子领导按照包点街道分工分别担任市主要河道、区主要河流及高风险河流、中型水库区级河湖长;街道级河湖长由街道班子领导成员担任;社区级河湖长由社区班子领导成员担任。各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河湖长主要职责
 
  1.区、街道总河长主要职责
 
  区、街道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2.各级河湖长主要职责
 
  最高层级的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挂点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二)河湖长主要任务分工
 
  1.区、街道总河长主要任务
 
  审定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本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河长办”)职责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督导本级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审定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重要文件,组织研究河湖管理和保护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审议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以总河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本级河长办对本级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党委和政府落实河湖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对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河湖突出问题,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做出批示,要求有关河长湖长、部门(单位)限期组织整改落实;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2.区级河长主要任务分工
 
  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市级河长湖长及区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3.街道级河长主要任务分工
 
  负责协调解决挂点河湖管理和保护及其他涉水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及时劝阻、制止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潜在危险行为;组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或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组织对社区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每年听取或审阅相应河湖的社区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完成区级河长湖长、街道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4.社区级河长主要任务分工
 
  负责组织订立河湖保护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开展河湖日常巡查,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流域内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巡查流域内面源污染的管控,排水户乱排污水行为;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重点巡查存在污水溢流隐患的排水口;及时劝阻、制止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潜在危险行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积极协助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架构
 
  根据《深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水污染治理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工作要求,区水污染治理指挥部撤销,相关工作由“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统筹推进全区水污染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结合原区水污染治理指挥部成员,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委副书记、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分管水务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查违办)、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备局、区建筑工务署、宝安交警大队、宝安海事局、团区委、各街道办、宝安电信分局、宝安供电局、深水宝安水务集团、宝安排水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水务区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执行专员、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水务局副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副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副局长、区住房建设局副局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担任。
 
  第七条 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一)设立区、街道级河长制办公室
 
  成立区、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二)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落实总河长、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当好总河长、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
 
  (三)河长制办公室主要任务
 
  制订河湖长制法规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要点);组织建设“一河(湖)一档”、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交办事项和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事项;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治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承担河湖长制宣传活动,指导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培训活动,建立河湖长制信息发布平台;推动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任务和总河长、河长湖长研究确定的事项,并做好督办工作;做好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做好河湖长制考核;完成上级或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河长会议包括区总河长会议、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区级河湖长会议、区河长办主任会议、区河长办工作会议。
 
  第九条 区河湖长体系包括区总河长会议、区级河湖长会议。
 
  (一)区总河长会议
 
  1.由区第一总河长或区总河长主持召开,区级河湖长、街道总河湖长(街道总河湖长不能参加,委托街道副总河湖长参加的,须履行请假及委托手续)、区河长办参加,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2.区总河长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3.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第一总河长、区总河长确定同意,由区河长办筹备。
 
  4.提请区总河长会议研究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各项决策、决议和决定;
 
  (2)听取区级河湖长、街道总河湖长、区河长办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研究“河湖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
 
  (4)经区第一总河长、区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区级河湖长会议
 
  1.由区级河湖长主持召开,相关街道总河湖长(总河湖长不能参加,委托街道副总河湖长参加的,须履行请假及委托手续)、区河长办参加,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2.区级河湖长每年至少主持召开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一次,研究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情况的,可结合巡查工作现场召开;
 
  3.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河湖长确定同意,由区河长办会同相关街道河长办筹备。
 
  4.提请区级河湖长会议研究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区总河长会议、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各项决策、决议和决定;
 
  (2)听取相关街道河长办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专题研究所辖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及推进措施;
 
  (4)研究部署所辖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5)经区级河湖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体系包括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区河长办主任会议、区河长办工作会议、区河长办专题会商会议。
 
  (一)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1.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的,须履行请假及委托手续);
 
  2.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事项,由河长办负责收集、汇总,经河长办工作会议研究,提出明确工作意见后,报请河长办主任会议研究审议,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同意后,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
 
  3.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审定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重大方案、重点制度、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建设计划等重大事项;
 
  (2)全面部署全区河湖长制工作,研究推进河湖长制(包括水环境治理)重点、难点问题;
 
  (3)听取区河长办和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区河长办主任会议
 
  1.由区河长办主任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
 
  2.提请区河长办主任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事项,由河长办负责收集、汇总,经河长办工作会议研究,提出明确工作意见后,报请河长办主任会议研究协调;
 
  3.提请河长办主任会议研究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区总河长会议、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各项决策、决议和决定;
 
  (2)听取区河长办和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统筹推进全区河湖长制重点项目建设;
 
  (4)研究需协调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办、跨区及上报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支持解决的问题;
 
  (5)研究审核需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事项;
 
  (6)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授权由河长办主任会议审议或议定的事项。
 
  (三)区河长办工作会议
 
  1.由区河长办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2.提请河长办工作会议研究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区总河长会议、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区级河湖长会议、区河长办主任会议的各项决策、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统筹协调全区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研究梳理具体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意见,需提请领导小组会议或河长办主任会议的事项,尽快形成会议议题,并按程序提请河长办主任会议研究;
 
  (3)研究制定河湖长制年度方案、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落实;
 
  (4)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及问题;
 
  (5)按照《宝安区治水提质EPC项目“提速增效”管理1+6工作机制》(深宝治水指〔2018〕8号)要求,对全区水污染治理EPC项目一类工程变更(额度≧300万元)事项进行会议报备;
 
  (6)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河长办主任授权由河长办工作会议审议或议定的事项。
 
  (四)区·河长办专题会商会议
 
  1.由区河长办副主任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重大事项提请区河长办主任或区常务副主任召集办公室有关成员会商;
 
  2.提请区河长办专题会商会议研究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会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2)研究阶段性、区域性河长制湖长制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等;
 
  (3)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的争议和重点难点问题;
 
  (4)审核拟提交区河长办工作会议审议的议题。
 
  3.区河长办专题会商会议的议题,由区河长办收集整理提出,报会议召集人审定。相关会议纪要由区河长办组织起草,会议召集人签发,抄送区河长办主任或区河长办常务副主任,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地区和部门。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的单位要对需研究协调的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研究审议、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审核后上报。议题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每项议题应包括目前情况、主要问题、审议事项等格式化内容。
 
  第十二条 议事规则坚持总河长负责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上会事项原则上实行分级研究的方式进行审议决定。参会单位需研究协调的事项,先行提交河长办工作会议;河长办工作会议对所有议题先行进行研究,认为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或河长办主任会议研究审定的事项,先行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意见。河长办工作会议可决定的事项,不得提交河长办主任会议研究;河长办主任会议可决定的事项,也不得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但重大事项须向领导小组会议通报。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区河长办负责检查、督办、考核,有关责任单位及街道河长承办。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参会单位,各参会单位须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贯彻执行;其中,依法依规应当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或应当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机关审定的事项,应当在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后再予以实施。
 
  第四章  巡查及提醒制度
 
  第十五条 巡查主体
 
  巡查主体为区、街道、社区级河长
 
  第十六条 巡查任务
 
  河长巡查常态化工作,及时掌握流域内河湖管理情况,规范河道管理、打击和防范涉水违法事件,保障河湖治理效果。
 
  第十七条 巡查内容
 
  围绕河湖长制工作目标,巡查河湖管理范围内岸线管理保护、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巡河范围不限于沿河两岸,应从巡河湖向巡流域延伸,主要巡查流域内雨、污排水管网、化粪池、污水泵站等水务环保设施、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场所等,重点要做到“七看”:
 
  (一)看沿岸
 
  1.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乱占、乱堆、乱采、刮建等“四乱”现象,如乱搭乱建窝棚等违法建(构)筑物、违章种植养殖、非法采砂、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等;
 
  2.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妨碍行洪突出问题如阻水建筑物构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的跨河、穿河建设项目,阻水成片林木和高杆作物拦河渔具等;
 
  3.是否存在非法洗砂洗泥现象;
 
  4.流域内是否存在非法排水行为,“三产”“三池”涉水污染源以及城市面源污染问题是否监管到位;
 
  5.河湖沿岸保洁是否到位,沿岸植被绿化情况是否良好;
 
  6.是否有违规钓鱼等行为。
 
  (二)看水面
 
  1.河湖水面有无浮油或漂浮垃圾,是否存在成片水浮莲、绿藻或漂浮死鱼等;
 
  2.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3.是否存在黄泥水入河现象;
 
  4.是否有电毒炸鱼等行为;
 
  5.是否有孩童在河流、水库野泳、抓鱼、游玩。
 
  (三)看排口
 
  1.尾水排放口、补水口是否都按规范设置标识牌;
 
  2.尾水排放口、补水口是否存在排水颜色、气味异常等现象;
 
  3.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新增入河排放口。
 
  (四)看工程
 
  1.防洪排涝、水环境治理、碧道建设等工程是否按进度推进;
 
  2.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建涉河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五)看设施
 
  1.堤防、泵站、水闸、水文水质监测、排水管网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2.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3.各类警示标志、防护和救助设施设备是否完备。
 
  (六)看整改
 
  1.此前巡查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市民投诉举报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3.上级河长交办及下级河长上报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七)看实效
 
  1.河湖两岸是否干净、整洁,是否被上级部门通报;
 
  2.河湖水质是否稳定达标,是否被上级部门通报;
 
  3.流域内小散乱污等面源污染情况是否显著改善,是否达到考核目标;
 
  4.责任河段(湖片)是否安全度汛,是否有人员伤亡、水毁等安全事故,并是否及时妥善处理;
 
  5.流域内积水内涝问题是否及时妥善处理;
 
  6.随机询问河湖周边居民群众对河湖水生态环境的满意度,了解居民群众对河湖管理保护的建议。
 
  第十八条巡查频率
 
  (一)区级河长湖长
 
  巡河频次:对责任河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巡湖频次:对责任水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街道级河长湖长
 
  巡河频次:对责任河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巡湖频次:对责任水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三)社区级河长湖长
 
  巡河频次:对责任河流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巡湖频次:对责任水库、小微水体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九条巡查提醒
 
  各级河长办应加强对河湖长巡河履职的提醒提示,落实月初提醒、月中提示、月末督促要求,确保河湖长按时完成巡河湖履职任务。区河长办要做好区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提醒,及时提醒督促区级河湖长开展每月的巡河湖履职任务;街道河长办要做好街道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提醒,及时提醒督促街道级、社区级河湖长完成每月的巡河湖履职任务。
 
  第二十条 巡查方式
 
  河长湖长巡查可采用走访调查、暗访等形式,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巡查记录
 
  (一)各级河长开展日常巡河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广东智慧河长”平台开展巡河工作,并将巡查轨迹及发现问题及时录入“广东智慧河长”平台(如巡河时未能使用APP实时录入轨迹的或记录无效,应在巡河后一周内在系统上完成补录),确保做到巡查的轨迹及内容实现电子化;各级河长巡河完成情况以“广东智慧河长”系统上巡河记录为准,区河长办每年在平台上导出巡河记录,按规范整理区级河长巡河记录表(年度),每年由区级河长签字确认;街道级河长办每月在平台上导出巡河记录,按规范整理基层河长巡河记录表以及基层河长巡河情况统计表,其中巡河记录表要由基层河长本人签字确认,确保做到台账清晰可查。
 
  (二)各级湖长开展日常巡湖 (水库、小微水体) 工作时,要详细、准确、规范填写湖长巡湖记录表。区河长办每年规范整理区级湖长巡湖情况记录表(年度),每年由区级湖长签字确认;街道级河长办要每月规范整理基层湖长巡湖情况记录表和基层湖长巡湖情况统计表,其中基层湖长巡湖情况记录表要由基层湖长本人签字确认,做到台账清晰可查。
 
  (三)区河长办定期对各街道基层河长巡河、湖长巡湖情况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基层河长巡河操作不符合要求或者巡河巡湖台账管理不规范的,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区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问题处理
 
  河长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研究调度,协调处理,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分类处理:
 
  (一)依照职责应由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二)依照职责应由下级河长湖长或者下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湖长或者下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三)依照职责应由上级河长湖长或者上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湖长或者上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四)各级河长湖长在处理或者移交问题的同时,应将相关问题和问题处理方式报本级河长办;
 
  (五)相关部门(单位)收到交办的河湖问题后原则上1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至同级河长办;因问题复杂,整改难度大,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应在1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经其同级河长办同意后,按方案要求开展整改;
 
  (六)各级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并将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相应河长湖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
 
  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将作为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督察督办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查找问题,推动整改,切实发挥河湖长制在河湖管理保护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主体及对象
 
  区河长办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河湖长、各街道河长办河湖长制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六条 内容
 
  (一)河湖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河湖长组织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河湖长制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区第一总河长、区总河长、区级河湖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区河长办主任会议、区河长办工作会议、区河长办专题会商会议等部署事项落实情况。
 
  (三)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碧道建设与管理、执法监管等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四)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年度工作要点、建设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六)日常管理工作中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形式
 
  对河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区河长办发送《督办通知》进行督办。对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日常督办过程中发送《督办通知》后仍落实不到位的,区河长办发送《督办提醒函》,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并同时抄送区委区府督查室。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的河湖突出问题,可以采用明查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第二十八条 监督整改
 
  承办单位应按时保质完成交办任务,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至区河长办。督察督办事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主动配合。办理时限内未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就办理进展、不能按时办理原因、下一步安排等有关情况报区河长办。
 
  第二十九条 结果运用
 
  督察督办情况将作为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条 区河长办负责督察督办事项登记管理。
 
  第六章  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化水平,强化各级河湖长及成员单位履职能力,有效推动全区河湖管护治理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主体及对象
 
  区级河湖长、街道级河湖长、社区级河湖长、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务专员。
 
  第三十三条 培训内容
 
  主要围绕各级河湖长履职规范、河湖长制政策法律法规解读、河湖长制运行体系及考核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河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及主要任务、广东智慧河长平台巡河操作使用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培训方式
 
  根据各级河长办的需求及实际情况,可采用线上、线下、实地培训等形式,并做好培训记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分级培训要求
 
  (一)区级河长办负责组织对各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履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
 
  (二)区级河长办负责组织对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区级河长办负责组织对河务专员开展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四)街道级河长办负责对街道级、社区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履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
 
  (五)各级河长办应对新上任河湖长开展上岗巡河履职专项培训。
 
  第七章  “河长+检察长”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的协作配合方式,联合打击各类破坏水生态环境问题,提升法治促进河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制定日常联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协作办案制度。
 
  第三十七条 日常联络制度
 
  (一)河长办、检察机关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接,由河长办承担联席会议、协作办案等相关事项的组织筹备工作,再共同选取若干河道管养人员担任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联络员,由检察机关负责明确公益保护联络员的权利和职责。
 
  (二)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疑难复杂案件,分析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涉河涉水领域两法衔接问题,共同选取重点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完善公益保护共治机制。通过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1+1>2”的工作效果。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共享制度
 
  (一)河长办向检察机关开通工作信息综合管理共享平台,每月抄送工作简报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向河长办共享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到的涉河涉水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定期相互通报涉河涉水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和涉河涉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协作办案制度
 
  (一)案件线索来源
 
  “广东智慧河长”信息平台、面源管控系统APP、智慧水务水环境创优版块工单系统、12345市长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
 
  (二)协作办案范围
 
  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各地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水事违法案件;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省水利厅督办的水事违法案件等。
 
  (三)职责分工
 
  充分发挥河长湖长在河湖治理保护中的监督协调职能以及检察长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增强涉水行政执法的刚性,把依法治水管水落到实处。
 
  (四)协作办案方式
 
  1.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河长办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协助指导案件调查取证,引导行政机关全面收集、固定保存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2.河长办发现河流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有关线索,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八章  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四十条 受理范围与原则
 
  凡涉及河湖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均应予以受理。各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必须遵循“件件受理、 事事回应、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第四十一条 受理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广东智慧河长平台”信息平台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十二条 处理流程
 
  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可自行协调处理的,应尽快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对于重大复杂投诉举报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区河长办报告,请求协调解决,并做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
 
  第四十三条 时限要求
 
  对于一般性投诉举报,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复杂投诉举报,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承诺办理期限。投诉事项处理完成后应当在“广东智慧河长”信息平台的“待办事项”栏目内说明情况并上传相关照片等佐证材料,及时办结。
 
  上述各项事件办理环节,如果超过办理期限的,系统将会自动对相关人员发送预警提示,相关人员应抓紧处理待办事项。仍然拖延不决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理,并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九章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文件签发
 
  (一)原则上须由区第一总河长或区总河长签发的文件有:
 
  1.代区委、区政府起草的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贯彻落实河长制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代区委、区政府起草的其他公文;
 
  2.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报告或请示;
 
  3.向市总河长报送的报告或请示;
 
  4.各街道、各级河湖长年度考核结果通报;
 
  5.其它需经区第一总河长或区总河长同意签发的文件。
 
  (二)原则上须由区河长办主任签发的文件有:
 
  1.向区第一总河长、区河长报送的报告或请示;
 
  2.向市河长办报送的重要公文;
 
  3.其它需经区河长办主任同意签发的文件。
 
  (三)原则上须由区河长办常务副主任签发的文件有:
 
  1.向市河长办和区政府报送的报告或请示;
 
  2.涉及EPC工程项目变更、审计等重要公文;
 
  3.河湖长制专项行动等相关公文;
 
  4.其它需经区河长办常务副主任同意签发的文件。
 
  (四)原则上须由区河长办副主任签发的文件有:
 
  1.向街道印发的日常公文;
 
  2.各街道每月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有关情况的通报;
 
  3.其它需经区河长办副主任同意签发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对涉及多部门的办文事项,由牵头负责的成员单位起草代拟稿,送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程序呈领导审定,以区河长办名义制发公文。
 
  第四十六条 以区河长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河长办统一归档。
 
  第四十七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和加强河湖长制资料管理是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河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制度保障。
 
  (二)管理主体
 
  区、街道级河长要分别设立专人具体负责河湖长制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真实、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资料档案管理要求
 
  1.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标识完整。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2.归档的电子文件(含电子数据)应当真实、完整、以开放格式存储并能长期有效读取,并在不同存储载体和介质上储存备份两套。
 
  (四)分类归档整理档案内容
 
  1.河湖长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河湖长制工作方案、河长湖长工作制度、考核办法、年度考核方案等制度性文件。
 
  2.河湖长制组织架构文件:河湖长名单调整、河湖长名单公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等文件。
 
  3.各级河湖长巡查履职材料文件:河湖长巡河湖记录表、巡河提醒函、巡河湖发现解决问题台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照片等。
 
  4.投诉问题整改台账文件:及时将投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归档。
 
  5.各级河湖长培训及宣传工作文件: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参与人员签到表及现场照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宣传方案、宣传材料、宣传报道等。
 
  6.河湖基础文件:以河流为基本单元建立的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档案,包括一河(湖)一策、一河一档、河湖名录、河道水务设施情况等。
 
  7.河湖长制日常工作文件:日常下发河湖长制业务相关的文件材料及各专项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8.上级下发的有关河湖长制工作文件: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政策性、法规性业务文件以及有关规划;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获得上级部门颁发的证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表彰决定、先进集体、个人名单等。
 
  第十章  其他说明
 
  第四十八条 各街道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符合实际的河湖长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河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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