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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亿!江苏邳州市骆马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合作方招标!

2024/6/27 14: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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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治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导读:江苏邳州市骆马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合作方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37721.81万元。
  近日,江苏邳州市骆马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合作方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37721.81万元,合作期限21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20年。
 
  邳州市骆马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合作方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邳州市骆马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已由邳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邳政服投(2024)21号、邳政服投(2024)22号、邳政服投(2024)23号核准建设,实施主体(招标人)为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合作方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2.1.1建设地点:邳州市骆马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线;
 
  2.1.2项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37721.81万元,其中工程费暂定35296.91万元(其中中运河13524.77万元,沂河17138.65万元,老沂河3534.79万元,预备费1098.6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424.90万元。存量项目不涉及新增投资。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及项目融资。
 
  2.1.3合作范围:合作范围包括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管网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存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其中: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管网主要涉及老沂河、沂河、中运河周边的14个镇(街道)、47个行政村、203个自然村,涉及常住人口116648人。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集中处理设施66个(设计处理规模2970m³/d)、资源化设施4619套、污水管控4462处、配套建设管网1183.282km,包括DN200缠绕管、DN300缠绕管、de250PE直壁管、de315PE直壁管、de110PE直壁管、de110PE直壁管等。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存量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暂定港上镇、官湖镇、赵墩镇等24个镇(街道)的131套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规模4255m³/d。后续政府投资建设的涉农村范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经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可视为存量项目,优先纳入本项目运营合作范围。
 
  2.1.4合作期限:21年(2024年-2044年),其中建设期为2024年,运营期为20年(2025年-2044年)。
 
  注: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一览表”中“工期”为固定格式无法修改,投标人在填报时均按“0”填报。
 
  2.1.5运作方式:本项目由恒润集团按照“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方式招选合作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新建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存量项目的运营。
 
  2.1.6回报机制:由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项目范围内涉农农户收取污水处理费,邳州生态环境局按《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实施意见(试行)》的约定方式计算污水处理成本,最终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向实施主体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施主体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后,每季度末向项目公司支付经审核后的农污治理费,项目公司通过收取农污治理费获得合理收益。
 
  2.2招标范围:选择确定邳州市骆马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合作方,与实施主体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项目公司具体负责经营,并取得相应运营收入。本项目合作方能够自行建设、运营的,可以自行实施,不再进行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3.1.1融资能力要求:
 
  投标人2019年6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参与过1个投资额1.5亿元及以上的污水治理项目,在该项目中负责融资工作。须提供项目融资合同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负责融资的单位提供。
 
  3.1.2建设能力要求: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负责建设的单位提供。
 
  3.1.3运营能力要求:
 
  投标人2019年6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参与过1个投资额1.5亿元及以上的污水治理项目,在该项目中负责运营工作。须提供项目运营合同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负责运营的单位提供。
 
  注:若提供的项目业绩为同一项目,且投标人在该项目中同时负责融资和运营的,视为满足融资和运营能力要求。
 
  3.2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联合体协议书;
 
  (2)联合体牵头方自行确定;
 
  (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4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2日17时30分前;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申请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
 
  4.3投标人自主选择任意一种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生成投标文件时需支付工具使用费,收费标准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下载”栏。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9时30分。
 
  5.2逾期上传或未上传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9.其他
 
  9.1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由恒润集团作为实施主体与合作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新建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及存量项目的运营等工作。恒润集团持有项目公司36%股权,合作方持有项目公司64%股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7721.81万元,双方按持股比例出资,并按照股权比例对项目公司收益分配和清算价值进行分配,承担项目公司利润亏损和现金流缺口的责任。
 
  9.2项目公司组建
 
  本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由实施主体与合作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地应在江苏省邳州市属地范围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范围应包括: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水污染治理;水处理相关设备及水处理药剂(不含危化品)销售;环保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服务;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具体以工商登记结果为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暂按7721.81万元确定(与项目资本金一致),其中实施主体与合作方股权比例为36%:64%。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机构。
 
  9.3投融资结构
 
  新建项目投资主要由实施主体与合作方投入的自有资金(即“项目资本金”)和外部融资(债权融资)构成。
 
  本实施方案测算的新建项目总投资为37721.81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暂定为新建项目总投资的20.47%,即7721.81万元。项目资本金由实施主体和合作方按照36%和64%的持股比例分别出资并合法注入项目公司,即:实施主体需出资2779.85万元,合作方需出资4941.96万元,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到位。在履行出资责任时,实施主体和合作方均须全部以货币形式缴纳。
 
  除自有资金之外,项目所需其余资金通过外部融资进行筹措。相关筹措工作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基金、信托等方式完成。资金结构表如下表所示:
 
  表 项目投融资结构表
  9.4调价机制
 
  按照《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每个成本规制期内,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值原则上不得临时性调整,因政策要求、价格波动、工艺调整等确需要临时调整的,由项目公司向实施主体书面提出调价申请,报送邳州生态环境局后,邳州生态环境局会同邳州市财政局组织审核确认。如确需调价的,实施主体协助邳州生态环境局应在6个月内完成成本核定工作,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值自调价申请日起执行,至当轮成本核定周期结束,成本核定周期不因临时调整发生改变。
 
  一个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周期内,如因污水处理行业重大技术突破,导致项目公司使用后成本大幅下降,邳州市财政局会同邳州生态环境局在保障项目公司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可按临时调整流程适时调低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值,自届时确认的调整日起,至该轮成本核定周期结束,成本核定周期不因临时调整发生改变。对因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水平或生产效率提高导致污水处理实际成本下降的,不调低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值。
 
  9.5投资控制
 
  项目总投资额最终以决算审定的金额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不得超过核准批复的投资额。施工过程中,由项目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价不得超过概算价),经实施主体审核后报邳州市财政局进行财评。项目公司负责在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实施主体初审后,再由实施主体报送邳州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费用(建安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等)。项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实施主体初审后,并提交给邳州市审计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最终以审定后的决算金额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
 
  9.6投资认定
 
  9.6.1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原则
 
  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工程量+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
 
  工程费暂定为35296.91万元(含预备费),待施工图完善后,项目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实施主体审核报财政评审。
 
  施工图预算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以邳州市审计局审定为准。
 
  1.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采用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计价方式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根据图审合格并经实施主体确认的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21〕第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现行预结算文件及政策性调整文件。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价说明:
 
  ①费用计取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省住建厅 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相关规定执行。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②建筑安装工程计价:采用图纸工程量计算,组价采用现行江苏省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为基准。③经实施主体批准或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如无法套用定额计价表时,由实施主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3)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①单价措施项目以定额和相关费用标准计算。综合单价按照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的规定,依据设计图纸和经实施主体认可的施工方案进行组价,模板工程量按照定额含模量计算;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计取;③临时设施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 号)规定费率取中间值;④规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费率计取;⑤税金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⑥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下浮;⑦其他相关费用结合实际情况按江苏省及徐州市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材料单价:预算编制中材料价按照市场价编制,并报邳州市财政评审,最终按照财政评审价格执行。
 
  (5)人工单价: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4〕83号)执行。
 
  (6)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两部分组成。其中设备运杂费包括设备从制造厂交货地点或调拨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仓库保管费等,设备运杂费按设备原价×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费率以询价或核价为准。
 
  设备材料价由项目公司会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组成认质认价小组,认质认价小组编制询价文件,文件需明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尺寸、品牌要求。由项目公司编制发布询价文件,提供报价的单位原则上不低于三家,询价结果原则上是各报价单位中报价最低的单位,询价结果经认质认价小组签字同意后,报邳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设备材料价。
 
  (7)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各级政府在施工期间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工程规费、税金及人工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6.2工程变更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关键性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关键性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关键性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④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⑤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对原设计的错漏、不合理、欠经济的地方进行修改和完善,或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设计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由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变更,增加的价款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主要包括:
 
  ①实施主体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审查设计图,发现技术性或经济性不佳而需要通过改变原设计而进行的技术变更;②施工设计图纸中错漏而引起,需要进行设计更改的;③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设计更改的。
 
  (2)变更流程
 
  工程变更(含项目特征改变)确定后,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
 
  ①单项工程变更预算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公司审批后报实施主体备案;②单项工程变更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由项目公司审议后报项目实施主体方审批。
 
  (3)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含项目特征改变)确定后,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项目公司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向实施主体提出,经实施主体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若相同项目单价不一致的,按照最低的项目单价执行;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若类似项目的单价不一致的,按照最低的项目单价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也无类似项目的,参照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原则重新组价后执行。
 
  9.6.3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等现行相关规范、苏建价(2016)154号有关文件规定及实施主体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9.6.4竣工结算
 
  本项目工程结算以政府指定部门审定金额结果为准。
 
  工程费暂定为人民币35296.91万元(含预备费),经评审的工程预算基准价为工程结算的基础。项目结算时,以该预算基准价作为计算基础,根据变更签证和施工同期材料单价进行调整后,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工程预算基准价仅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拨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审计单位结算审计为准。
 
  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变更费用+人工、材料调差+合同约定其他费用)×(1-中标建安下浮率)+规费+税金。
 
  经邳州市财政局审核的设备价格结算时不下浮,计入工程建设投资。
 
  9.6.5项目决算
 
  本项目整体推进决算,有序推进决算工作。
 
  (1)项目决算价=工程结算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经实施主体审核批准的各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质量检测费等各类中介服务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9.7支付程序与支付金额
 
  9.7.1支付程序
 
  按照《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要求,项目公司应于每年度10月底前,向实施主体申报下一年度的农污治理费申请,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公司报送的农污治理费金额向邳州生态环境局报送污水处理服务费预算。污水处理服务费预算经邳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项目整个合作期内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实施主体向邳州生态环境局报送,并经邳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邳州市级中长期预算。
 
  每季度项目公司向实施主体提出本季度农污治理费付费申请,实施主体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5日内报送邳州生态环境局,由邳州生态环境局报送邳州市财政局审核,邳州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季度末经过邳州生态环境局向实施主体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施主体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经审核后的农污治理费。如实施主体无正当理由在收到乙方催告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实施主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9.7.2不可抗力期间的农污处理费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公司暂时无法提供项目设施使用服务,则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公司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农污治理费支付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确定。
 
  9.7.3暂停服务期间的农污处理费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不影响农污治理费的支付。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若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实施主体不须支付农污治理费。若由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不影响农污治理费的支付。
 
  9.7.4支付金额
 
  按照《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实施意见(试行)》约定的污水处理成本计算方式,邳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以下计算方式计算年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支付给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经审核后的农污治理费。
 
  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当年折旧摊销额+运营成本费用×(1+运营成本利润率)+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K。
 
  K值为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
 
  污水处理服务费每季度付费一次,前三季度应付金额按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25%支付(K值暂定为1),最后一个季度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多退少补。
 
  9.8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9.9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9.10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与新点投标制作软件上传格式不同时,以新点投标制作软件上的格式为准。
 
  原标题:3.7亿!江苏邳州市骆马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合作方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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