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枣庄市烧结砖瓦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 2024/7/11 10:51:17
- 15220
- 来源: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
关于公开征求《枣庄市烧结砖瓦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烧结砖瓦产业布局,促进烧结砖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草拟了《枣庄市烧结砖瓦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您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zzsdqb@zz.shandong.cn)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
枣庄市烧结砖瓦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切实提升我市砖瓦产业集群综合实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以页岩、煤矸石、淤泥、城市污泥、粉煤灰等为原料,经窑炉焙烧生产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企业(含停产但仍具备复产能力的企业),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升规一批”的工作思路,鼓励烧结砖瓦企业主动淘汰。科学控制烧结砖瓦企业数量,到2024年底前,综合考虑煤矿煤矸石运输距离、综合利用能力和民生保障需求,全市烧结砖瓦企业数量减少至现有的20%左右,依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控烧结砖瓦产能,改变目前产能严重过剩、恶性无序竞争状况;优化烧结砖瓦产业布局,支持中心城区(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砖瓦企业率先退出;到2025年,烧结砖瓦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培育5—8家绿色示范标杆企业。
二、整治标准
烧结砖瓦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分类整治:
(一)对所用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烧结砖瓦企业,依法实施淘汰。对属于“限制类”的鼓励提前淘汰。
(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且占用非建设用地的、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且违法排污情节严重的、超标排污违法情节严重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情节严重的、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且不能改造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违法情节严重的、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依规退出的烧结砖瓦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停业、关闭。
(三)对保留烧结砖瓦企业,安全管理、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研究制定改造提升标准,推行自动化生产、信息化控制。加快“机器代人”改造,实现高精度切坯、翻坯、码卸坯、包装仓储等环节自动化机器人化。鼓励建立能耗综合监测系统,对主要能源消耗、重点耗能设备实现实时可视化管理。鼓励利用工业固废等替代一次原燃料,实现废物利用资源化。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和减量置换,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砖瓦行业“减产能、上设施、提质量、增效益”。
三、实施步骤
(一)深入摸排辖区砖瓦企业现状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组织对辖区内的砖瓦企业进行细致摸底排查,重点排查区市交界处、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及工矿周边等区域,逐个摸清企业位置、土地性质、职工人数、生产工艺、产品产能、生产状态、能源消耗、治污技术、运输方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基本情况,建立烧结砖瓦综合整治台账。
(二)坚决淘汰烧结砖瓦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限期关停清理排查出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企业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
(三)集中审查砖瓦企业投产手续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烧结砖瓦企业项目立项、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环评批复、林地占用许可、取水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必要手续进行集中审查,利用砖瓦用页岩等矿产为原料的,还应查清矿产来源及用量。对手续不齐或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四)全面整合烧结砖瓦存量产能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综合利用各级财政、金融政策,对合法合规砖瓦企业,通过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淘汰,并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压减砖瓦企业总量,为绿色优质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五)加快推进存量砖瓦提质增效
加大对企帮扶力度,组织行业专家深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指导和环境管理评估,推动未淘汰的砖瓦窑实施安全防护和污染治理提升改造,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窑炉外投燃料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指导企业合理选择成熟高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先进工艺,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创A,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六)持续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强化部门监管联动,开展产业政策标准解读活动,督促砖瓦企业坚持守住“安全环保生命线”,确保企业规范平稳运行。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监管部门执法资源,实行烧结砖瓦储存、生产、运输全流程监管,依法处罚安全、环保、能耗、产品质量和职业健康等不达标的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砖瓦企业综合整治的属地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加快推进企业淘汰、整合、提升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支持。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加强各级各领域资金政策整合力度,统筹利用中央、省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对手续齐全、合法合规、主动淘汰的烧结砖瓦企业,给予一次性淘汰补助。
(三)扎实推进整治。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形成工作台账,并实施销号管理,确保按期按要求整改到位。市级将定期调度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不严不实的将通报、约谈。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答疑释惑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先进企业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
附件:1.烧结砖瓦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2.烧结砖瓦企业手续合规查验单
3.烧结砖瓦企业环保提升改造标准
4.烧结砖瓦企业安全生产整治标准
附件1
烧结砖瓦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砖瓦企业调查摸底、合规审查、清理淘汰、整合升规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治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全市烧结砖瓦行业发展规划,指导保留的烧结砖瓦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砖瓦物料及产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法使用粘土、页岩等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中央和省级等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违法开采粘土等矿产资源、使用粘土作为烧结砖原料及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指导做好关停淘汰后的土地回收、置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做好砖瓦企业改建或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工作,依法注销关停淘汰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监督拆除过程中企业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指导未淘汰烧结砖瓦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废气排放,创建绩效A级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烧结砖瓦物料及产品营运运输车辆实行行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物未覆盖等车辆。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整合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砖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责依法配合做好关停淘汰和整合升规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吊销、变更工作。
市能源局根据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山东省能耗有关政策,对不符合能耗规定的烧结砖瓦企业依法查处。
枣庄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属地政府要求,依法依规对相关砖瓦企业采取停电措施,拆除相应供电设施。
附件3
烧结砖瓦企业环保提升改造标准
一、环境管理制度方面
(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立环保责任制,设立专职环保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和环保专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专兼职保洁员队伍负责厂区环境清扫和保洁,配备洗扫车、洒水车、雾炮车或喷洒两用车。
(三)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企一策”方案。
二、清洁能源方面
(四)窑炉外投燃料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内掺燃料包括含硫率低于0.8%的煤、煤矸石或其他含热废弃能源。
三、废气有组织排放方面
(五)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除尘采用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电袋复合等先进技术;脱硫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氧化镁法等高效技术;窑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配备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或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技术。
(六)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窑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分别不高于10、50、50mg/m3;破碎、成型等其他产尘点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四、无组织排放方面
(七)提高生产过程的密闭水平,生产工艺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
(八)页岩、煤矸石、原煤等原料、燃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并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原煤、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密闭车厢等方式输送。
(九)料棚配备喷雾抑尘设施,料棚出入口安装自动门。
(十)原料的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搅拌、成形、干燥等工序,均应在封闭车间内作业,并配备除尘设施。产品装卸产尘点应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窑车及相关产尘及产渣区域应有除尘除渣措施。
(十一)各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颗粒物厂内监测点浓度不高于0.5mg/m3;
(十二)厂区内部道路必须实现地面硬化,厂内其它区域裸露地面应采取绿化和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十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通道应配备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进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实,车身整体尤其是车辆底盘、车轮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五、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方面
(十四)进出厂物料和产品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新能源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60%以上;
(十五)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为新能源或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械。
六、污染排放监测监控方面
(十六)主要产污设施和治污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装置;
(十七)干燥、焙烧窑排放口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十八)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配备集散控制系统(DC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DCS需能自动控制各废气治理设施和喷雾设施,根据CEMS数据、PH检测仪数据、窑炉出口氮氧化物浓度,结合浓度波动规律等修正因素,实时自动控制风机风量、除尘器功率、脱硫泵功率、脱硫药剂增减量和喷氨流量调节阀开度,能够控制湿电除尘器清洗泵等设备及时清洁治理设施。
(十九)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厂区内运输道路两侧安装空气颗粒物浓度监测设施,监测TSP、PM10、PM2.5浓度;
(二十)料棚进出口、破碎搅拌下料口、窑炉进出口及产品装卸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电子台账保存一年以上,所有视频监控记录保存六个月以上;
(二十一)在厂区正门等醒目位置设立电子公示牌,同步显示日期、风向、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等,并实时更新数据。
(二十二)以上数据全部上传至市智慧环保监管平台。
七、固废综合利用方面
(二十三)利用工业固废、矿物尾渣、淤泥、污泥、农林废弃物等替代一次原燃料;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砖瓦制品,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提高原燃料中固废掺配比例,减少对天然资源的消耗;
(二十四)利用砖瓦烧结窑炉协同处置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建筑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利用大型烧结砖隧道窑安全处置城市污水厂污泥,提高综合处置能力和利用效率。大宗固废需进行预处理,处理过程无废气、废水、废渣外排,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处理后实现资源化利用。
八、工业噪声控制方面
(二十五)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噪声值较低的生产设备,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对产生噪音设备采取相应隔声、减振等措施,严格控制设备噪声;采用隔声门窗,厂房隔音挡板等进行隔声。
(二十六)正常生产时,厂界日间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噪音不得超过50分贝,减少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噪声;
九、环保档案方面
(二十七)按规定办理环评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制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二十八)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并编制季度、年度执行报告;定期开展第三方废气监测,并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的报告进行检查整理。
(二十九)建立生产台账,包括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分批次入厂清单和入窑清单)消耗记录和外投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消耗记录。
(三十)建立治污台账,包括废气治理设施维修记录、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硫及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及处置情况等运行管理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记录等。
(三十一)台账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以备查阅。
十、术语定义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密闭:是指物料不与外界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密闭储存:是指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密闭输送:是指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密闭空间:是指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封闭:是指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封闭储存:是指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封闭输送:是指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封闭车间:是指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附件4
烧结砖瓦企业安全生产整治标准
1.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烧结砖瓦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时留档备查。涉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否则不得建设。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涉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任职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人员、物资和技术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安全风险,加强动态分级管理,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4.落实防火防爆设计规范。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均应符合《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GB50701)的规定。各生产车间的防火距离、可燃油品(或可燃气体)储罐区及其附属设施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电力装置的防火防燃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5.强化机械伤害预防措施。烧结砖瓦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搅拌机、高速旋转设备等要配置防护罩,挤条机、挤砖机、切条切坯机、机械手、皮带输送机、牵引车、窑车、摆渡车等均应配备相应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设施。其中,机械手、牵引车、窑车、摆渡车运行区域必须设置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皮带输送机应按规定设置紧急停车拉线开关。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按时进行检测检验。
生产设施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米。跨域皮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处,应设置人行过桥和防护栏。各类坑洞、窑顶平台、机械平台等应安装防护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配电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可燃杂物。
6.加强工艺安全管理。炉窑点火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出窑砖瓦的温度;机械手、牵引车、窑车、摆渡车的运行速度,应与生产能力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砖瓦堆垛不能超高;储存、使用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应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堰或隔离操作的设施设备。
7.加强检维修风险管控。建立健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生产操作、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的特点,对检维修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检维修安全生产方案或措施。严格规范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审批管控,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维修区域,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加强对外来检维修施工队伍的管理。不得将检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或条件的承包单位;将外包检维修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确认和现场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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