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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24/8/9 14: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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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键词:污水再生利用中水回用
导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农、林、牧、渔业用水”修订为“农、林业用水”,“造林育苗”修订为“林草花卉灌溉”, 取消了“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 “城镇杂用水”分类中增加了“制雪与融雪”、“空调循环冷却水”; “环境用水”分类修订为“景观水体用水”、“景观湿地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分为八项: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林草灌溉用水水质》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城镇杂用水水质》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环境用水水质》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补水质》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水质》
 
  本文件为第一项。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8919—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与GB/T 18919—2002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农、林、牧、渔业用水”修订为“农、林业用水”,“造林育苗”修订为“林草花卉灌溉”, 取消了“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
 
  —— “城镇杂用水”分类中增加了“制雪与融雪”、“空调循环冷却水”;
 
  —— “工业用水”分类中“锅炉用水”修订为“锅炉与供热管网补充水”;
 
  —— “环境用水”分类修订为“景观水体用水”、“景观湿地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 “补充水源水”分类修订为“补充地表水源”、“补充地下水源”;
 
  —— “补充地下水”独立分类;
 
  —— 修订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分类中的说明;
 
  —— 修订了附录A本标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示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预防控制规范〉等1471项国家标准的公告》(国标委发〔2023〕第17号),我部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inwq@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
 
  附件: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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