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川渝联合发文
- 2024/9/11 11:06:19
- 18714
-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环境监测第三方检测机构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在用建设工具、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
原文如下↓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川渝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准入范围,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在用建设工具、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确认上述领域相关检验检测能力。已取得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取消(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领域)。
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项目取消和变更等工作,对已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监管力度,通过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对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区域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对资质认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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