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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焦化行业如何实现超低排放改造?上海连发两份文件

2024/9/13 15: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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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
编辑:小易
关键词:超低排放改造工业废气处理
导读: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上海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上海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和任务以及分阶段改造计划表等。
  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此为开始,继电力、钢铁之后,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也被正式提上日程。
 
  据悉,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水泥、焦炭生产国。2022年,我国水泥产量21.3亿吨,焦炭产量4.7亿吨,分别占全世界总产量的57%、70%。其中,水泥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次于电力、钢铁行业;焦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二,且废气中含有大量苯、苯并芘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都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亦明确要“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为落实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指导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重点区域省份率先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并取得积极进展。在文件中,生态环境部提出了两个时间点:一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二是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水泥、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产能完成改造。
 
  基于此,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上海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上海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均简称《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和任务以及分阶段改造计划表等。
 
  水泥行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
 
  根据《方案》,上海市将对水泥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达到相应控制指标和管理要求,并于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水泥企业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进一步削减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排放颗粒物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输送设备、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颗粒物限值也为10毫克/立方米。
 
  《方案》要求,水泥制造环节应在水泥磨主排气筒上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输车辆进出口、进出广场、站房内、采样平台等场景都需要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厂区进出口则需要安装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气体排放、作业全流程监测监管。水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0日和6月10日前将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和主要做法书面报送至相关部门,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才可以开展自行监测。
 
  《方案》建议,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无组织排放环节,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储存运输环节,应保证原燃料采用水路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在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协同减污降碳上,可以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同时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
 
  焦化行业:到2025年底前,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等生产环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方案》要求对焦化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实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等主要气体污染物减排至限值标准。比如,干法熄焦颗粒排放应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VOCs 燃烧装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200毫克/立方米。
 
  按照《方案》规划,上海市严禁新增焦化产能,不再新建(含本市迁建)焦化项目,到2025年底,实现焦化行业产能规模控制在553万吨。其中,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在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增加非甲烷总烃和氨排放自动监测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
 
  《方案》鼓励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管式炉,推广应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严格执行焦化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焦炭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加强煤气管网生产调度管理,提高煤气利用率。
 
  同水泥行业一样,焦化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也需要在每年12月10日和6月10日前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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