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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六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领域

2024/9/14 14: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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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
关键词:第三方检测机构环境监测
导读: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哈尔滨市、大庆市、佳木斯市、绥化市、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一批恶意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2024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发了《2024年黑龙江省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依托方案严肃查处有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持续改善,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大庆市、佳木斯市、绥化市、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一批恶意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哈尔滨市查办那某杰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有关某重型柴油机动车存在车辆温度传感器被垫高问题线索,通过核查发现该车辆登记地在哈尔滨,车辆所有人在西安,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外多地,案情较为复杂。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赴陕西省西安市开展异地取证,对该车辆所有人那某杰进行调查。
 
  经调查,涉事车辆所有人那某杰2023年7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用螺母将车载排放系统温度传感器垫高3-4厘米,使温度传感探头远离SCR治理烟气温控测试位置,导致测试温度信号值降低。该破坏温度测试诊断位置的行为会减少机动车烟气治理尿素喷射量,直接导致SCR处理氮氧化物效率降低,尾气排放浓度升高,进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的温度测试单元正常运行,经组织专家综合判定,该行为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那某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车辆所有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件启示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本案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联合工作组,邀请专家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并联系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此案件的成功查办,得益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等多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高效配合。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异地联合办案以及开展移动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典型案例二:大庆市查办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情况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有关部门发送的关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法线索显示:“2023年8月22日和8月31日检测的两辆车,在检测过程中排放目视可见的黑色烟雾,同时无法观察到检测人员操作过程,但该检测站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此问题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并调阅这两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两辆车外观检验“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为“否”,排气污染物测试中“烟度”和“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明显偏低,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2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上级交办的涉及机动车检验机构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案。执法人员围绕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和项目,仔细调阅视频监控,经过多角度视频回放,最终锁定检测报告造假违法事实。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既要应用非现场技术手段,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也要采取预防、教育、监督、警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案例三:佳木斯市查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5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翻看监控记录时发现,2023年9月17日和19日的柴油车检车过程中,车辆尾气冒黑烟,数据检测结果为合格。经现场调查询问,该单位负责人承认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2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把关道路移动源的关键关卡,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数据检测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必将影响辖区乃至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针对此类案件,执法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保证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真实、有效,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
 
  典型案例四:绥化市查办某运输公司车主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有关部门发送的涉移动源问题线索显示:“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341国道发现,两辆登记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的重型柴油货车的温度传感器被垫高。”6月19日,由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市交通运输局组成案件调查工作组,在锁定涉案车辆停放地后,第一时间赶赴河南省安阳市异地取证。现场调查发现,车牌号为黑MM2**7和黑MN4**7的两辆重型柴油货车分属海伦市某达运输有限公司和绥化市某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两辆涉事车辆驾驶员(兼车主)擅自用螺母将车载排放系统温度传感器垫高2-3厘米,导致温度传感探头远离SCR治理烟气温控测试位置,使温度传感器无法发挥作用,尿素液无法正常喷射,经组织专家综合判定,该行为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绥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分别对车辆所有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启示意义
 
  移动源污染早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控制重型车污染物排放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环。针对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在此警示各运输公司及驾驶员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应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落实好环境主体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守法自律,达标排放机动车尾气。
 
  典型案例五:黑河市查办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案
 
  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0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黑河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视频分析发现,北安市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当月有2台机动车未按规范进行尾气排放检验,却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1月22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提取2台车的检测报告,比对发现,其在车辆检测过程数据中转速数值一直处于怠速状态,数值为(650±20r/min),检测过程转速数值未变动,而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 500±200 r/min,这2台车的检测过程数据均达不到标准要求。
 
  查处情况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黑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34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启示意义
 
  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多年经营之后自认为积累了很多“经验”,违法手段隐蔽,该案件侦破有赖于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视频监控平台,开展前期摸排,锁定目标一击而中,办成铁案。黑河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强数字化手段应用,采取“线上+线下”“监管+执法”相结合模式优化执法方式,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对规范黑河市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监制|姜迪
 
  责编|付文宇 多琳娜
 
  原标题: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六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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